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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作者:康大夫来源:猪e网时间:2012-03-09 10:40点击:

  第三十五条 保藏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保藏机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11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农〔牧〕字第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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