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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作者:康大夫来源:猪e网时间:2013-02-20 15:28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乡企、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事业单位:

  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附件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由农业部组织认定和管理,有效期为4年,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示范基地申报、初审工作,提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推荐意见,并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 分类与标准

  第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类。

  第六条整体推进型基地是以区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为对象,有健全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农业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且成效显著,形成了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发展模式,在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第七条生产应用型基地是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过程为对象,应用3S、物联网、3G、智能控制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的远程监测、科学决策管理、自动控制、精准作业、精细饲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典型的技术应用模式,探索出了有效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八条经营应用型基地是以农产品加工、交易、仓储、运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在农产品网上报价、电子交易、仓储管理、物流配送、产品溯源等方面,利用无线射频、二维码、身份认证、电子结算、追踪定位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推动网上交易、诚信体系、追溯体系、农产品物流体系建立和发展,促进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现代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

  第九条政务应用型基地是以各级涉农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手段,在提升农业农村科学决策水平、行政管理效率、农村社会管理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形成了可以推广的典型发展模式。

  第十条服务创新型基地是以向农民、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为对象,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现代媒体,构建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服务,形成了典型的服务创新模式,且受到农民和市场主体广泛欢迎。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型基地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产品和装备的研发、示范、推广为主要内容,围绕制约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的共性关键问题,开展相关技术创新、集成组装和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研发的技术和产品已在农业农村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融合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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