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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饲料厂老板因开店少资金骗贷21万元

作者:康大夫来源:沂蒙晚报时间:2013-07-16 15:24点击:

核心提示:临沂一饲料厂老板哄骗沂南县6名养猪户为其在信用社贷款21万元,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缓刑并处罚金8万元。

  猪e网讯:抓住一些农民养猪户文化水平低、风险意识差的弱点,临沂市沂南县的刘某以承诺提供低价饲料为诱饵,哄骗沂南县6名养猪户为其在信用社贷款21万元,并在只给养猪户提供7.25万元的饲料后携款逃跑。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缓刑并处罚金8万元。

  2011年初,开饲料厂的刘某发现卖饲料不如卖手机赚钱,想去开手机店。租用手机店面需要不少资金,刘某便找同行高某商量去哄骗养猪户承名贷款。随后,刘某找到在信用社干信贷员的朋友于某,透露想利用养猪户承名贷款,并向于某保证会负责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2011年3月,刘某等人利用村工作人员徐某联系养猪户,并以 6名养猪户贷款购买猪饲料为名,向信用社申请贷款2万到5万元不等,共计21万元。刘某又以养猪户配偶的名义私自签订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同年3月至6月份,21万贷款陆续发放,并被刘某和高某二人全部提出。起初,刘某还能够按照之前的承诺,安排高某给养猪户们送饲料,并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然而到了同年10月份,刘某见自己租用的手机店到期,便与高某携款逃跑。6名养猪户总共只收到刘某和高某价值7.25万元钱的饲料。

  2012年,6名养猪户的贷款相继逾期,信用社让于某催款。于某找不到刘、高二人,便挨家找养猪户还款。直到这时,徐某和养猪户才知被骗,并向沂南县公安局报警。2012年11月至12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和高某抓获。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13.7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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