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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肉摊主收集猪淋巴等炼油销售被判两年

作者:康大夫来源:中新网时间:2013-10-11 14:15点击:

核心提示:近日,江苏一肉摊主收集猪淋巴等炼油销售被判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猪e网讯:江苏响水县一肉摊主,长期收集猪下脚、猪淋巴等猪肉废弃物,然后加工提炼成“食用油”,卖给他人制作食品。10月9日,江苏响水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该肉摊主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祖某是响水县一名猪肉摊摊主,从2007年开始,他将自家卖猪肉后剩下的以及从同行处收购来的猪小油、碎肉、猪淋巴等猪肉废弃物,放入铁锅内烧熬,提取出其中油脂,加工成“食用油”,然后销售给他人用于制作食品。

  2007年,祖某明知吴某购买油脂用于炸制猪皮,仍卖给他非法炼制的近50千克动物油脂;2007年7月份的一天,祖某明知响水县某食品厂购买油脂用于加工食品,仍将非法炼制的10千克动物油脂作为“食用油”送过去试用,后售卖100千克动物油脂;2011年上半年,祖某两次将非法炼制的400千克动物油脂销售给响水县某食品厂,但均因该厂对油脂质量不满意而退回。2011年9月23日,当地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发现祖某家院内加工劣质猪油,扣押了他家仓库内16桶已经加工好的劣质猪油,总重量超过2500千克。

  经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祖某加工、生产的动物油脂中含有苯并(a)芘等多种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

  响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祖某使用猪肉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油”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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