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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一号文件工作分工

作者:佚名来源:中新网时间:2014-03-12 08:15点击:

  (五十五)关于“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稳妥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和“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创新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的问题,由供销合作总社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六)关于“强化商业金融对‘三农’和县域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扩大县域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不断提高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将涉农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的问题,由银监会、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七)关于“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业务,建立差别监管体制”的问题,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八)关于“积极发展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县市全覆盖,符合条件的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的问题,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九)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督促上市农业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公开挂牌与转让,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发适合‘三农’的个性化产品”的问题,由证监会会同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关于“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的问题,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农业部、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一)关于“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的问题,由中央编办、银监会、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二)关于“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和“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的问题,由财政部、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三)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六十四)关于“加快编制村庄规划,推行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垃圾、污水为重点,改善村庄人居环境”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水利部、旅游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五)关于“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加强村内道路、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运行管护,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六)关于“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抓紧把有历史文化等价值的传统村落和民居列入保护名录,切实加大投入和保护力度”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化部、文物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七)关于“加快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适当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问题,由教育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落实。

  (六十八)关于“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和“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的问题,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九)关于“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完善重大疾病保险和救助制度,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问题,由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民政部、中央编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落实。

  (七十一)关于“开展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问题,由财政部、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二)关于“着力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改进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考核办法,提高扶贫精准度,抓紧落实扶贫开发重点工作”的问题,由扶贫办、中央组织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林业局、旅游局、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七十三)关于“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的问题,由公安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法制办、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卫生计生委、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的党建工作,创新和完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的问题,由中央组织部会同民政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五)关于“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的问题,由民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六)关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问题,由中央农办、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七)关于“扩大小城镇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覆盖,统筹推进农村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和设施共建共享,有条件的地方稳步推进农村社区化管理服务”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林业局、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八)关于“加强对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指导,加大改革放权和政策支持力度,充实试验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水利部、林业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各牵头部门要在2014年6月底和10月底将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报送中央农办,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农办要及时对分工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在2014年7月和11月将落实情况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2月23日

责任编辑:陈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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