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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通海4人生产销售3000公斤死猪肉获刑

作者:佚名来源:中国新闻网时间:2014-06-22 08:57点击:

  19日,云南玉溪市通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明某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案件。4被告因收购病死、死因不明死猪约150头,贩卖3450余公斤死猪肉被法院当庭判处四年零六个月至两年零六个月不等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明某、李自某为牟取暴利,先后从玉溪江川县、华宁县以低价向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死猪约150头,并雇请被告人余某某参与屠宰、分解。之后,被告人李明某、李自某将2450公斤病死猪的生肉销售到玉溪峨山县、玉溪市北城镇等地;采用添加工业亚硝酸钠提色等方式将部分病死猪肉进行腌制、火烤后制成1000余公斤烤肉,销售到峨山县甸中镇等地;将剔下的病死猪肥肉交由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加工成猪油后销售给养殖户作饲料添加剂。

  同时,被告人赵某某为牟取暴利,明知被告人李明某、李自某收购病死猪非法加工、销售的情况下,先后收购病死猪10余头销售给二被告人从中赚取利差;帮助李明某、李自某在江川县代为收购病死猪,并参与运送,收取运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某、李自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赵某某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死猪给被告人李明某、李自某,代被告人李明某、李自某收购死猪,并运输到通海供被告人李明某、李自某生产、销售的行为及被告人余某某受雇参与被告人李明某、李自某屠宰、分解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况,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明某、李自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余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通海县检察院、公安局、畜牧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部分生猪屠宰、销售人员,销售生肉制品的超市,餐馆老板等140余人旁听审理。

责任编辑:陈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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