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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影响生猪养殖的五大优惠政策

作者:佚名来源: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时间:2014-07-25 08:37点击:

  《通知》规定,从自2008年1月20日起,各环评咨询、技术评估机构对所有畜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应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环评审批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切实做好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要认真落实环评审批、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审批和验收结果公开的制度。要切实提高环评质量,规范环评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环评咨询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没有落实本通知规定收费和其他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政策5:畜禽养殖场畜禽产品检疫收费优惠

  2011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公开发布《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通知》将猪等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由原来从率征收改为按定额征收,并大幅度降低检疫收费标准,降幅在30%以上。为鼓励畜牧业规模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更为优惠的收费标准。各省在不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得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疫费。

  《通知》指出,各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生猪饲养、流通环节的各项收费,严禁收取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切实降低生猪等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责任编辑:龚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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