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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动物检疫员徇私舞弊触刑律

作者:苏东华来源:绵阳日报 时间:2014-10-10 08:03点击:

  身为动物检疫员不对屠宰的生猪逐一检疫,而是仅凭肉眼观察后,就擅自加盖检疫印章,还为对方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判决动物检疫员明明、梧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刑事处罚。

  去年7月,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某镇屠宰场承包经营人尹某,从安县收购了99头生猪。次日凌晨,由安县居民万某某将这批猪运至其屠宰场。经现场检疫后,分别关入2、4、7、9号圈,当日宰杀78头生猪。当日下午5时许,时任动物检疫员的明明在巡圈时,发现4号圈出现死猪1头。随后,与动物检疫员梧桐和屠宰场工人对死猪作了无害化处理。两动物检疫员未按正规程序向领导报告,未对死猪进行解剖取样送检,将同圈猪隔离观察,而是擅自允许尹某将4号圈的生猪予以宰杀。

  7月8日凌晨1时许,从事鲜肉批发的李某某到屠宰场,经挑选后,购买了包括4号圈在内的生猪20头,之后开始屠宰检疫。梧桐仅凭肉眼观察后,便擅自加盖检疫印章。明知梧桐未按规定检疫,明明碍于情面,在收取了李某某的60元检疫费后,又擅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随后,这批猪肉进入市场销售,后因群众举报,省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在送检样品中检测出蓝耳病。

  今年4月,游仙区人民检察院对两名动物检疫员立案侦查。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明明、梧桐身为动物检疫员,因徇私情,未按正规程序进行检疫,对不合格的生猪出具合格检疫结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均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后,两名动物检疫员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明明在巡圈时既发现有死猪,且其它猪个头偏小,却未进一步检查;在明知梧桐未对生猪做检疫的情况下出具合格证书,其行为符合伪造检疫结果的客观标准。鉴于二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犯罪情节轻微。为维护检疫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两名动物检疫员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龚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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