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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超市提供含瘦肉精猪肉 屠宰场法人等5人受审

作者:佚名来源:三秦都市报时间:2014-10-28 08:51点击:

  西安一家屠宰场收购93头生猪,没有进行任何检疫便销往市场,其中销往南郊一家大型超市的28头猪肉被检测出含有瘦肉精。10月24日上午9点,雁塔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和两名采购员,以及为其违法开具检疫证明的两名检疫员上堂受审。

  93头生猪没有产地检疫便进场屠宰

  王某和刘某是西安市未央区一家屠宰场的采购员,2011年5月12日,两人分别去韩城和咸阳泾阳收购生猪。王某到韩城的一个牧业公司以 10.7445万元收购了65头生猪,但这批生猪没有猪耳标,也未向当地动物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检疫,没有取得当地畜牧兽医站开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五号病非疫区证明》(口蹄疫证明),便将生猪拉回屠宰场。同时,刘某在泾阳的农户家中收购了28头生猪,同样没有任何检疫手续和证明。

  为了让收购的生猪有“正当身份”,王某打电话给刘某,让其到咸阳渭城区的一家畜牧兽医站找检疫员刘某某,补开检疫证明。连这批生猪的面都没见着,刘某某没有核实生猪数量和检查猪耳标,就向其开具了《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五号病非疫区证明》。在庭审中,刘某说,为了省钱,他只在刘某某处开了50头生猪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拿上开好的证明,刘某也将生猪拉回了屠宰场内。

  销往超市的28头猪肉被查有瘦肉精

  这93头生猪拉到屠宰场后,屠宰场法定代表人、未央区某村村支书王某某,明知这批生猪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仍违规允许入场。而驻场的检疫员田某,没有落实生猪宰前静养、申报制度、索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即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验登记畜禽标记、核对产地合格证与实际屠宰的生猪数量是否相符,也没有进行检疫的情况下,就按照前一段时间屠宰场的屠宰量估算,开出了70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同时也没有检验登记猪耳标,就将这批生猪放入待宰圈,开具了《准宰通知书》,同意对这批生猪进行宰杀。

  这批生猪被宰杀后,连夜销往西三环的批发市场、零售户和超市,其中销往南郊一家大型超市的28头猪肉,被检测出含有瘦肉精。在得知部分猪肉被检测出瘦肉精后,田某才到屠宰场搜集了20多个猪耳标,从中选了两个猪耳标号填写在瘦肉精检测登记表上。经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证实,这两个猪耳标均不存在符合条件的信息。

  庭审中,雁塔区检察院认为,田某、刘某某作为受委托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市场,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屠宰场王某某、王某、刘某在收购、贩运、屠宰生猪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致使不符合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5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均表示认罪。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后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龚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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