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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致邻居病情加重 法院判养猪人民事赔偿

作者:周金柱来源:华商网-华商报时间:2014-11-20 09:44点击:

  近日,宝鸡陈仓区法院贾村法庭处理了一起农村养猪造成相邻污染案件,法院判决养猪人赔偿相关损失。

  陈仓区居民周某与景某同村同组的邻居。近年来,部分村民迁住新宅基地后,景某便利用连片废弃的老宅基地开始在这里养猪。由于缺乏相应配套设施,养猪场产生一定的异味,夏天情况尤为严重。邻居周某患有哮喘、慢性支气管炎等疾病。今年夏天,因为空气污染,周某病情加重,因而住院治疗。经过镇、村多次协调,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周某遂聘请律师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陈仓区法院判决景某赔偿周某相关部分损失。

  法院认为,利用农村连片废弃的老宅基地发展生产,理应鼓励,但应当以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和健康为前提。如果产生相邻污染,给他人生活和健康造成一定影响,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龚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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