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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商务部门联动 遂宁处置一起跨区销售猪肉案

作者:何杨来源:四川新闻网遂宁时间:2014-11-27 13:09点击:

  近日,遂宁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接到群众实名举报,遂宁市商务稽查支队积极处置,与县(区)执法力量联动,成功处置了一起跨区域销售猪肉相互举报案,进一步落实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维护了生猪屠宰秩序,站好了生猪屠宰职能移交前的最后一班岗。

  相互投诉举报

  9月4日7时许,“12312”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大英县回马镇郪口屠宰场(B类企业)负责人刘某,违反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长时间跨区域到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销售生猪产品,支队及时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置;9月11日,举报人发来刘某跨区销售猪肉图片两张,称是当日拍照的,要求执法人员伸张正义,维护他正当权利;支队执法人员在与被举报人见面谈话过程中,刘某当场举报船山区桂花镇兴隆屠宰场黄某跨区到郪口等大英县境内多处销售猪肉,并提供举报图片11张;10月21日,举报人黄某亲自到支队反映情况,再次举报郪口屠宰场刘某等员工11人跨区到桂花镇销售猪肉。

  市区联动查获实据

  10月17日,支队派出3名执法人员汇同船山区食安办、商务局、桂花镇镇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对桂花农贸市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郪口屠宰场的刘某、罗某两个屠宰工人跨区到桂花镇销售猪肉共计400公斤的事实。

  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验制度,《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对小型屠宰场(B类屠宰企业)作了“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的规定,在市场经营条件下,猪肉经销商时常会择优选择生猪定点屠宰场代宰生猪,由此造成跨区代宰和跨区销售经集中检疫后的生猪合格产品的情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格产品是允许上市销售和开展自由竞争的,同时也符合中央关于“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绝定在用”的相关精神,因此,跨区销售生猪产品行为既是对法规限制的挑战又是对行政执法人员智慧考验。

  案件处置稳妥有序进行

  根据《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上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均有权管辖的事项,以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管辖为主的规定,且本案发生地属于船山区管辖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支队将案件作为督办案件移交船山区商务局处理,区商务局立即将本案移交到区食安办。鉴于举报人多次举报多次电话追踪情况,支队召集船山区和大英县商务局专题研究桂花举报跨区销售猪肉案件,要求县(区)加强维护国庆节期间猪肉市场秩序,做好节日期间肉食品安全保供工作,并针对具体情况分别作了工作安排和完成工作时限要求,9月30日下午,船山区、大英县均报送了处理情况的回复文件。

  10月17日现场查获郪口跨区销售猪肉后,支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郪口屠宰场,与郪口屠宰场负责人刘某谈话;10月22日,对刘某进行诫勉谈话,并当场给予《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政处罚;同时与兴隆屠宰场黄某进行谈话,并予以口头警告;黄态度较好,当时作了“遵守生猪定点屠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绝不跨区销售生猪产品”的书面承诺。次日,刘某同样递交了“遵守生猪定点屠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绝不跨区销售生猪产品”的书面承诺,并愿意与黄一起接受支队相关处置和调解。

  10月23日,在支队领导主持并大英县商务局分管执法的领导参与下,刘、黄二人于支队会议室坐在了一起,双方各自发言表态,相互承诺,并在《不侵犯对方定点屠宰权的相互承诺书》上签名。鉴于两地存在相互跨区销售猪肉违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事实,支队提出了及时纠正错误做法的相关要求和建议,并下发《关于遵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法规的指导意见》(遂商务稽查发[2014]2号)文件,指导船山区、大英县商务局认真贯彻落实。

  10月24日,“12312”铃声再次响起,举报人称,桂花屠宰场工人推着三轮车到郪口村社转乡卖猪肉,几分钟后,举报人报告桂花屠宰场卖猪肉的人主动回去了。截止11月21日,再未接到双方跨区销售猪肉的举报投诉情况。

责任编辑:龚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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