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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化农村改革中发展畜牧业 加强畜产品监管

作者:佚名来源:眉山日报时间:2014-12-16 13:48点击: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过这句生动而深刻的话。其中饱含着对农业的思索,对农村的谙熟,对父老乡亲的深情厚谊,激励我们基层畜牧兽医人员,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中,培育新型主体,统筹各方关系,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培育新型主体

  在不减量的情况下调整结构

  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打破,养殖户的数量将迅速减少,但是作为与粮油并列的畜禽、渔产品的消费量将呈上升趋势。统计数据显示,1980年人均肉类的消费量为12.7公斤,1990年为15.9公斤,2013年达到61.5公斤。从全国看,沿海发达省份的散养、适度规模户已经很小,浙江省一个县的散养量还不如西南部一个县较大村的散养量。培育畜禽养殖新型主体需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坚持畜禽养殖业的门槛。各类项目、补贴、风险防范主要范围应是标准、设施、环保型养殖场,在平均利润日益低下的情况,散养户逐步退出这个行业。以近五年主要畜禽价格波动为例,生猪价格最高达22元/公斤,最低仅10元/公斤,肉鸡(饲料饲养)价格最高达16元/公斤,最低仅6元/公斤,且变化周期从两、三年波动一次缩短为三个月至半年波动一次。二是培育家庭牧场、合作社。以省级示范场的数量标准为参考,如生猪存栏500头,小家禽存栏2万只,肉牛存栏200头,符合设施环保要求。三是引入农牧企业,发展“公司+农户”,协调好企业融资、土地等问题,保护农户的谈判、议价权。

  统筹各方关系

  在不破坏的基础上优化区域

  “嘴巴吃着回锅肉,鼻子闻着猪粪臭;厨房建在圈舍边,疫病潜伏你我间。”这是畜牧业单家独户盲目、低效发展的真实写照。农村面源污染,尤其是畜禽养殖污染在个别区域十分严重,国务院今年起实行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省、市、县也分别制定实行了相关规划、专项整治行动,统筹发展与保护的任务很重。养殖场的选址、修建、项目补贴、废弃物转运、排放、综合防治与利用涉及6、7个部门职责,有交叉、重叠、关联,需要统一指挥、分工合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禁养区、限养区,具体划定到村、组,广泛宣传,建立禁养区养殖户退出机制。禁养区内一律不批准新建养殖场(小区)、适度规模户,不享受畜禽养殖的政策项目资金。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规划区等率先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强化监督监管

  在不失位的过程中确保安全

  畜禽品种改良、饲料兽药投入、疫病防控(包括狂犬病、血吸虫等人畜共患病)、产地、屠宰检疫,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供应上市的就是“问题肉”、“问题奶”。动物卫生监督和疫病防控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强化,完善县、乡实验室的建设,使其具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的能力,满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控制和扑灭。在定点屠宰场和大型规模养殖场建设与生产相适应的网络视频监督设施,全面实施畜禽标识可追溯机制。

  畜牧需要在深化改革中壮大产业,需要在提供优质安全、丰富产品中服务社会。有一天,父老乡亲不必再为潲水、酒糟喂猪而奔波,不必再为养鸡下蛋筹学费而辛劳,不必再为素食三餐盼年节而等待,这就是我们幸福的小康。

责任编辑:龚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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