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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屠宰生猪 东阿市民被判刑

作者:张娜 沈焕平来源:聊城晚报时间:2014-12-18 13:36点击:

  近日,经东阿县人民法院审理,东阿县一市民因为私自屠宰生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而此前东阿县公安局已对其处以4万元的罚款。

  据悉,去年9月上旬,东阿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东阿县鱼山镇侯庄村村民李明(化名)私设生猪屠宰场。2013年9月5日6点左右,东阿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与县生猪产销办稽查人员联合行动,将正在准备销售猪肉的李明抓获,当场缴获扣押账本一本、猪肉230斤、红色汽油三轮车一辆;2013年9月9日,将未经检疫的230斤生猪肉予以销毁。

  据了解,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5日,李明在东阿县鱼山镇侯庄村私设生猪屠宰场,个人私自屠宰生猪,并将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销往东阿县鱼山镇、牛角店镇等多个乡镇集市网店,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余元。

  李明在被抓获后,向东阿县公安局供述其私刻食品公司屠宰、检疫合格公章两枚,事后,其妻子称已将两枚公章烧毁。东阿县公安局对其处以4万元的罚款。

  东阿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明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李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年内禁止李明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

  记者从东阿县生猪产销管理办公室了解到,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责任编辑:龚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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