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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上半年治污罚款3017万余元

作者:潘立阁 杨红涛来源:洛阳晚报时间:2015-07-02 10:15点击:


  自今年1月1日起,新环保法正式实施,这部号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到底严在何处?实施半年以来,它对污染企业起到哪些威慑作用?昨日,记者邀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进行盘点和解读。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保部门加大了处罚力度

  5月12日,孟津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来到辖区内一家企业进行暗访。经现场检测,该企业外排污染物处于超标状态,超标0.84倍。按照以前的标准,该企业只需缴纳1万元罚款,但此次该企业被罚款22万元。

  原来,该企业在4月16日就被该县环保局发现超标排放。此后,该县环保局于4月20日责令其改正并罚款1万元,并从次日开始按日计罚,此次被罚的22万元是22天来累计处罚的结果。

  所谓按日计罚,是指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罚款后,在30日之内对其暗访,如果发现还未改正,就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上不封顶。

  “今年上半年,我市共下达处罚决定251个,罚款3017万余元,其中对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实施了按日计罚,罚款额1399万元,占罚款总额的近一半。”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

  去年全年,我市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总额为2200余万元,还不及今年上半年罚款总额,可见新环保法处罚力度之大。

  与此前每查到污染就罚款一次相比,按日计罚显然有着更强的威慑力,它使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幅提高。“其实罚款不是目的,而是为了督促企业尽快整改。”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

  行政拘留,让责任人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威严

  除了按日计罚,行政拘留也成为另一柄悬在污染企业头上的“利剑”。所谓“史上最严”,其重点是严在执法环节。

  新环保法规定,对未批先建,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未取得排污许可,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这4类环保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这填补了处以经济处罚和刑罚之间的空白。

  自今年以来,全市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3起对当事人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3名当事人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

  “如果按日计罚对某些企业的威慑力还不够大的话,行政拘留就会让这些企业的责任人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目前已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建立了联动机制,适用行政拘留的当事人,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涉及刑事犯罪的,则交由检察机关处理。

  登上黑名单,污染企业的运营将寸步难行

  对于一家企业来说,顺利的项目审批、快捷的融资都至关重要,但如果登上环保黑名单,污染企业的运营就将寸步难行。

  今年3月,我市环保部门对全市相关企业开展了环保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部分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决定对伊川县鹏展新型建材厂、偃师市首阳山四方建材厂等7家企业实施环保黑名单管理。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登上黑名单的企业会成为重点监督对象。这些企业的环保专项资金申请将不被受理和审批,同时环保部门将不再向其开具融资、评优评先以及各种政策性奖励、补助的环保认可证明。

责任编辑:宋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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