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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贩卖病死猪肉近九万斤 12人获刑一到四年

作者:佚名来源:广佛都市网时间:2015-07-30 08:15点击:


  为牟取暴利,偷偷在鱼塘边经营病死猪加工厂,大量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猪肉,彭某等12人被警方抓获。近日,顺德法院对这起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件进行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等12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2013年9月份开始,彭某、舒某某、吴某某三人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均安镇一处鱼塘边经营一病死猪加工厂。吴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和生产设备。彭某、舒某某负责从梁某某等人处购入病死猪,并雇请罗某某等人在该加工厂内加工排骨粒等猪肉制品,再以低价销售给东莞市一农批市场某某食品商行及东莞的“阿红”、番禺的“何顺华”等客户。

  2014年7月30日16时30分许,民警在均安镇某地磅处抓获彭某等2人。随后,公安机关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农业综合监督所的工作人员对上述病死猪加工厂进行突击检查,于当日17时许在该加工厂内抓获正在分解病死猪的罗某某等4人,并在该加工厂内缴获病死猪53头(重约4000公斤)、病死猪肉半成品11000公斤、散装冻肉6270公斤、猪肉制品4720公斤。

  据统计,2014年1月5日至7月30日期间,梁某某向彭某等人运送病死猪共计87770公斤。经鉴定,现场缴获的病死猪53头、病死猪肉半成品11000公斤、散装冻肉6270公斤、猪肉制品4720公斤,共价值人民币101400元。

  经审理,顺德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等10人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等10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被告人饶某某等2人无视国家法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饶某某等2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顺德法院表示,依法有力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已经列入该院刑事审判的重要工作部署,在司法、行政及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必将得到有效遏制,犯罪分子也必将依法受到严惩。

责任编辑:宋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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