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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污染整改不力 村民、检察机关可状告猪场

作者: 丁亚鹏来源: 新华日报时间:2015-08-25 13:22点击:


  8月19日,本报刊发“舆论监督再追踪”《年初曝光猪场污染至今有增无减 整改措施为何全落空》,聚焦位于江阴与锡山交界的栋梁猪场的治污整改不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新华网、凤凰网、中新网、新浪网等全国知名网站纷纷转载。有网友认为,“这样的猪场早就应该关了”,也有网友直斥“地方保护主义是污染根源”。而法律人士则更多地从理性角度,建议“村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如果当地政府既未整治到位,又不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关闭猪场,导致污染继续影响周边村民正常生活,村民可走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理性维权渠道。”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佑勇教授认为,当地村民可以要求猪场设置所在乡镇政府或者县(市)进行污染治理,如若对方对其投诉不予答复或整改不力,可向污染损害发生地或侵权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诉讼或相邻侵权诉讼,或以行政不作为状告猪场设置所在县(市)的上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村民也可向检察机关反映猪场污染情况,由检察机关督办或提起公益诉讼。今年7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包括我省在内的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检察机关对涉及生态环境等领域问题的可开展公益诉讼。按此规定,锡山区东升村的村民可向江阴市检察院反映栋梁猪场污染问题,由检察机关督促整改,猪场不整改或整改无起色,当地检察机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村民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告猪场环境污染,责令关闭。”省法学会民诉研究会理事、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安明亮出观点。他认为,谁受到污染影响谁就可以告,抑或提起共同诉讼,也可以委托当地环保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根据《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宋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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