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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女老板3年高息揽储3000多万 被判无期

作者:佚名来源:十堰晚报时间:2015-09-01 08:25点击:


  买下养猪场部分股权后,袁某便打着养猪场的幌子四处借钱。在短短3年多时间里,她以2分到1角不等的月息累计借款3895万余元。为了借到更多的钱,她私自动用养猪场的公章,抵押自己和丈夫共有的房产,甚至冒充儿子和丈夫签名。日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袁某无期徒刑。

  高息揽储,女老板3年借款3000多万元

  今年53岁的袁某,是丹江口市城区人,她疯狂揽储的行为,开始于2011年前后。

  2009年9月,袁某的儿子黄某和同学李某某共同出资,在丹江口市办起一座养猪场,两人各占50%股份。2011年,李某某决定退出,袁某东借西凑弄来100万元,买下李某某的股份,并将黄某改成养猪场法人。

  按理说,母子俩共同经营养猪场,自然会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事实上并非如此,养猪场的生意没啥起色不说,黄某隔三差五还能听到母亲在外借钱的传言。让黄某没想到的是,到2014年年底被逮捕时,袁某已累计借款3000多万元。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袁某分别以办养猪场、养猪场扩建、养猪场建沼气池及购买猪饲料等为由,采取高息揽储的方式,在丹江口市城区向胡某等人非法集资数百次,累计金额达38955000元,其中实际投入养猪场发展经营的只有2460000元,用来支付借款利息5609750元,偿还他人本金323000元。

  “虽然她主动投案自首,但至今交代不清楚剩下30562250元资金的去向。”丹江口市公安局一位负责此案的工作人员介绍。

  不择手段,私用公章还冒充家人签名

  警方调查发现,袁某在疯狂揽储过程中,除了支付高息,还私自动用养猪场的公章、冒充儿子黄某及丈夫黄某某签名。

  在起诉书上,检方列举了袁某的揽储明细。记者发现,有很多人向其借款的次数高达数十次。其中,丹江口市市民谢某向警方证实,袁某先后以扩建养猪场等为由,以月息3分的条件向他借款48次,共计240多万元。“目前只偿还了2万元本金和50万元利息。”谢某说。

  此外,刘某借款8次,总金额达400多万元;孔某借款29次,总金额140多万元;程某借款10多次,总金额288万元,光利息就高达60多万元(承诺月息4分)。

  警方提供的信息显示,袁某先后向88位市民借过钱,少的两三万元,多的数百万元。

  警方调查发现,之所以有这么多人愿意借钱给袁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她给出的高额利息。“最低的月息2分,最高的月息达1角。”上述警方工作人员介绍,除此以外,养猪场的公章、袁某儿子黄某的签名,也为她成功借款提供了帮助。

  黄某在法庭上作证时称,关于母亲的很多借款,他压根就不知情,而这些借款的借条上却签有他的名字。“杨某提供的这张借条上我的签名不是我签的,我也不认识这个人,钱没有经过我的手。李某这两张借条上担保人一栏盖有我的私章,我也不知道是咋回事。”法庭上,面对很多签有自己名字或盖有自己印章的欠条,黄某一头雾水。同时,还有不少欠条上盖有养猪场的公章,而这枚公章始终由袁某保管使用。

  其实,被冒用签名的还有袁某的丈夫黄某某。黄某某记得,至少有10笔借款的欠条上,他应妻子的要求签过字,还有一些借条上他的签名则是袁某代签的。“她为了借钱,把我们家里的房产全抵押出去了,我现在连住的地方都没有。”黄某某说。

  集资诈骗,女老板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案发后,市人民检察院对袁某提起公诉。检方认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非法集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袁某及其辩护律师则认为,袁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非法集资,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检方的指控予以认可。“被告人以高息向他人非法集资,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没有将这些款项纳入到养猪场的财务账目中,并且实际投入养猪场经营活动中的资金仅占其集资总金额的很少一部分,与筹集资金的规模完全不成比例,且客观上给众多被害人造成了3000多万元的损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一位法官解释。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对袁某案作出判决,判处袁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袁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宋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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