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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私宰2000余头生猪流入市场

作者:佚名来源:东南快报时间:2015-09-24 07:57点击:


  福清4名男子私设屠宰场宰杀生猪,期间还买通兽医站工作人员,给猪肉刻上合格的检验章欺骗消费者,在三年多的时间里,私宰2000余头生猪流入市场,涉案金额达400万元。近日,由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吴某等4人因非法经营罪,被福清法院判处两年十个月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人民币10到12万元的罚金。

  福清男子吴某、林某、华某和倪某4人常年在福清市龙山街道后山顶附近摆摊卖猪肉。因觉得定点屠宰生猪耗费时间长运输成本高,为节省成本,使猪肉更具卖相,4人决定私设屠宰场宰杀生猪。从2011年起,4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租赁了一间出租屋合伙私设屠宰场。吴某等人定期联系上迳镇的生猪养殖户购买生猪,私下宰杀后由每人各分半头猪肉拿到龙山街道后山顶附近的摊位销售。

   同时,为了让消费者相信这些猪肉是经过检验检疫的,吴某等人还每月缴纳400元,买通兽医站某工作人员,刻上“福建”“肉”“05”字样的肉品品质检验章,私自将检验章盖在未经过检疫的私宰生猪的猪肉上。吴某4人平均每天私宰生猪2头,遇到节假日数量上也进行适当调整。直到2014年10月底被抓获为止,他们已经累计私宰生猪2000余头,销售金额高达400万元。

  据了解,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应该集中在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屠宰后的生猪经检疫合格后,由兽医站检疫人员在生猪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章”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再由定点屠宰场人员在生猪的胴体上加盖“肉品检疫合格印章”和出具《肉品检验合格证》、出场单。只有取得上述“三单两印”后,猪肉才能流入市场进行销售。

责任编辑:宋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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