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热闻 > 政策 > 新旧食安法变动对比:要求食品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
作者:编辑部来源:猪e网时间:2015-09-17 14:15点击:次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版食品安全法即将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对于食品行业来说,相比于2009年的旧版食品安全法,“新法”都有哪些修改?增加了哪些内容呢? 新增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 旧法在总则第三条中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作出了如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新法总则第四条则在旧法基础上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以及“诚信自律”的条款,凸显了对食品行业加强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 在第三条款中,新法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要求食品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 旧法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十条中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在此基础上,新法在要求食品企业记录的内容中增加了“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地址”“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增加了“没有明确保质期的”,删除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的内容。 新法还增加了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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