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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错了!禁养区就是不能养猪?粪污处理就要上设备?环保部来揭开真相

作者:静书来源:猪E网原创时间:2016-08-31 17:05点击:

  

  大致是从2013年开始,南方地区最先开始了禁养区的规划,猪场被拆的情况越来越多。特别是2015年,新的《环保法》实施以来,猪场因粪污问题被管控、限制、拆迁的现象更是普遍,特别是集中在浙江、福建、广东等水网密集的地区。对于我们畜牧业来说,环保俨然成为高悬在畜牧业头上的一把刀。看起来,有关环保的法令法规都是在限制畜牧业的发展。

  然而,环保部又是如何看待这些政策呢?是不是真得是为了保护环境,而舍弃养猪业不顾了呢?

  8月28日,猪易传媒分析师刘吉霏参加了“国家低碳环保型养猪模式变革行动专题会议”,在会上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调研员孔源对与我们畜牧业有关的法令法规进行了解读,特别是解释了禁养区是不是就是不让养猪,以及粪污处理是不是就是要上设备等等关心的问题。果然是,听了之后才知道,原来,对很多法规的认识我们都搞错了!

  以下为原文,未经演讲者孔源核实,有所改动

  很多人都在讲,养猪行业变得很嫌弃,又高碳、又污染、又不交税,等等一系列原因造成它人人喊打。环保一来,畜牧业农业部的同志很紧张,会不会对我们产业发展造成影响。我们经过反复研究,形成一致做环保不是限制产业发展的,是为了推动和帮助产业发展。

   

  《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这里面都是直接做出的法规,尤其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是我们国家专门针对农业生产领域的法规。法规一出来,吓的行业同志尤其养猪业主很紧张,环保风暴又要来了,说环保的压力很大,确实造成很多拆猪场的行为。环保的法规不是关猪场的,更好地实现环保的发展。

  整体来看,环保部对畜禽养殖场的基本要求有以下4个方面。

  1、选址合法:合规划、“禁养区”;

  2、手续完备:环评、“三同时”、废弃物产生、和处理利用情况报备;

  3、设施齐全,废弃物处理和利用设施;

  4、利用合规/排放达标

  一、首先是选址问题,什么样的算是合格?

  《环境保护法》(2014)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搓死,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畜牧法》第四十条中对禁养区的定义是

   

  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去等人口集中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区域

   

  对于禁养区,其实很多人都产生了误会,禁养区并不是说不允许养猪,而所谓禁养区并不是完全不让搞养殖,“禁养区”只是中国在强大的环保压力下,产生的一个中国式简称。真正的“禁养区”应该为省级政府部门规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养殖及养殖小区的场所,而不是完全不让搞养殖。

   

  二、畜禽养殖场如何算手续完备。

  《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由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又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队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销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设施齐全

   

   三、怎么做才算设施齐全?

  《规模条例》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普遍一个误区一定要求做好污染治理,非得上一个污水处理设施,这是不对的。

  畜禽养殖里污水处理是做好污染物的利用。本来可以养个虫子、养个藻增加经济收入,现在好要花电钱要上设备把它烧掉,就是达标它也是排放,我们追求零排放没有排放,通过资源节约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整个产业效率。我们怎么样通过法规的途径,怎么样推动保障行业良好发展,更高水平的发展,实现行业综合效应。李克强总理给这个条例一个评价,说这个评价是运用了生态文明的理念,运用法规政策手段,值得表扬。关注农村环境问题,应该怎么考虑?是不是管和罚,答案不是这样的,更多要强调符合行业的特点,要符合农民或符合农业发展的需求,符合农村增收致富的需要,要符合农村的发展。配设施不是配污水处理设施,综合利用设施也算。基本防渗防漏是基本设施,有一些是底线,有一些可选,目标是提高资源利用率,不是必须上污水处理厂,没有这样的要求。

  四、怎么样做才算合规排放?

  《畜牧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一,是对废弃物的管理,还田时要做到符合农田利用需求,无排放。

  第二不超过农田养分利用的动量,不能打着还田利用行污染排放之实。要符合还田处理无害化标准,第一是无害化第二是不超量,像做饭一样,第一能吃,不得病,第二不能吃多了。

  排放,既然要排放,要达标、不超总量。看你受纳环境的要求,往哪儿去排,有什么样的要求,这都是有相关规定的,要达标,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指标。

   

  地方有一些问题,让养殖场主或让废弃物利用方无所适从,包括农业部环保部门,谁也不敢说我这个行为是对的,这是对法条理解不到位。仔细看第十八条,做到无害化,没有超过标准就不叫排污。在座可能有很多人碰到,他养猪,把粪弄到他自己或朋友的农田里,他说猪粪是不是污染物,农田是不是环境,把污染物放到环境里面是不是污染环境?他说是污染环境,咋办?这就交罚款。这是把握得不到位。

  还是讲法规,什么事情还是要用法规说话,我有时在网上微信写我的文章,有跟帖的,有的说我是个人观点。我可以拍胸脯说,我说的每一句话是法规发条中推导出来的,没有一句是我自己的话。比如什么叫水污染、什么叫水污染物。水污染现象导致这种现象被介入的物质叫水污染物,目标指向为给农田提供养分,或者说没有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给我们提供了很坚实可靠的法律依据,合法还田不是环境污染。

  有关利用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能说还田是无章可循的,随便还田造成污染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基本概念要清楚:把握法规政策要求,首先法规基本概念是要清楚的,第一个刚才我讲《畜牧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现在一说畜牧行业人人喊打,刚才洪董事长(洪平)讲嫁入豪门,底下是一个猪,有猪日子过得好。我今天长见识了。中国“家”字怎么写?宝盖里面一头猪,传统的小农时代,家里要有猪。毛主席在驻马店也讲了,猪多、粮多,这都是传统农业的智慧。它体现的是保障农业尤其是种植业,整个种植业结合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一个支点。为什么养殖业污染,种养业长期规模的增长,长期种养分离,原来种养模式被打破了,新的种养模式没有结合起来,一方面大量化肥投入,一方面大量粪便浪费,一个链掉了出现了两笔污染。我从生态司调整到水环境管理司,现在还很不理想,一溯源或多或少都有很大的关系,这是看污染。

  即使国家减少农业污染的需要,也是提升土质建设更健康农业生态系统,提供更多健康生态农产品的需要,也是履行或落实水系统三个十条,防治污染的需要,这都是我们的历史机遇。还是要摆正位置、抓住机遇、找准着力点,能够让我们的行业更好更低成本地解决我们的问题。并且通过解决问题,来达到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目的,能够得到更好、更长远、持续稳定的发展,以及更丰厚的综合效益。

   

  最后,静书提醒大家,都看看自己的猪场是否能达到以上这四点,达不到的,努力升级一下,不然被拆掉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责任编辑:静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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