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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拨付千万元补贴山西,对病害猪施行无害化处理

作者:康大夫编辑来源:中国猪e网时间:2008-09-30 09:31点击:

      商务部、财政部共同发布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7日,记者了解到,用于补贴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的资金近千万元已经拨付到山西。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商务部、财政部共同制定《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省商务厅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该项工作管理和信息报送,建立并维护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省财政厅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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