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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遭遇洪水,养殖户可以做这些挽回损失

作者:叶 泉来源:法制日报时间:2016-07-07 14:57点击:

  截至7月6日8时统计,6月30日以来强降雨已造成湖北省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80个县(市、区)1090.06万人受灾,死亡47人失踪10人。持续的洪水也威胁到了江城武汉的安全,武汉城区交通瘫痪,地铁被淹,一片泽国。

  在紧张的抗洪救灾中,一群泡在洪水中的“猪坚强”很是抢镜。因长江流域连日暴雨,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康元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场内,3000头生猪在洪水中被困,养殖场饲养员老李在养殖场内无奈落泪的画面牵动着许多网友的心。不过,很快就有好消息传来,安徽省西商集团人员到达了养殖场,二十多名工作人员蹚水穿过两百多米长的通道,引导猪突出重围。

  这样圆满的结果很符合一般国人的审美情趣,但是经过了浅层次的感性新闻阅读,我们不妨再进行一点深入的理性思考。洪水中饲养员无助落泪,不是因为无力拯救几千头猪的生命,而是要面对巨额的财产损失,而西商集团员工涉水抢救的也不是生命,而是财产。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面对自然灾害我们首先要抢救的当然是人的生命,但财产损失同样也是很多人难以承受的。

  洪灾中不只有这一个被媒体报道出来的养猪场,可能还会有养鸡场、养鸭场,还会有果园、有农田。在洪水中可能绝大多数财产损失不会像这个养猪场这么幸运,能得到有关商业机构的及时救助。必须要说的是,西商集团的救助行为体现的是在自然灾害面前的企业责任感与行动力,每一个有能力的企业和个人只要肯出手,就一定会减少一部分灾害所带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再回到话题的起点,洪灾中的财产损失如何补救?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设计,主要有这样几种方式:一是商业保险。自然灾害往往是导致农业生产者巨额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鼓励和扶持农民投保农业险,这对减灾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并不是所有的农民都有这种保险意识。

  二是民法中不可抗力免责原则。自然灾害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可抗力,农业生产者如果因为自然灾害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偿还贷款,可以视情况减免民事责任。

  三是依法寻求补偿。洪灾中往往会有为了保全更大的利益而不得不泄洪的需要,因泄洪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可以根据民法中紧急避险的有关规定,依法要求补偿。

  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于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造成的财产损失,国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事实上,无论是我国的防震减灾法,还是突发事件应对法,都只规定了国家政府抢救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以及帮助灾后恢复重建的义务,并没有规定对企业和个人财产损失的补偿义务,这也是国际惯例。当然,帮助恢复重建也包含了帮助恢复生产的内容在里面,比如帮助低息贷款之类,但国家的责任也仅止于此。

  其实,面对记者镜头中含泪与几千头猪诀别的饲养员,很多人都忍不住心生同情,因为人们会因此联想到他们依然生活在农村的父母家人,这可能也是这条新闻比很多救灾的新闻更打动人心的地方。农业生产者作为社会生产活动中的弱势群体,很多人还无法摆脱靠天吃饭的命运,一次天灾就可能毁掉他们多年的辛苦甚至让其背上巨大的债务。如何帮助他们?靠法律,也要靠社会责任与爱心,就像西商集团一样,能帮一把就帮一把,尽量减少损失,还有就是社会道义,在灾难面前每个人都有责任通过慈善行为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最后,要说的还是政府责任。防灾减灾,政府是最大的责任主体,虽然政府不可能补偿每一个灾民的财产损失,但现在国家富裕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尽可能多地为灾民做一些事情,减少一点损失,也是国家善治的题中之意。

  打捞洪水中的“猪坚强”,我们真的希望还能做更多的事情。

责任编辑:宋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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