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8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审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为了有利于做好对农村散养动物的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有关强制免疫补偿的规定,草案规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草案一审稿在征求意见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的兽医技术机构,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是必要的,但是否每个县级政府都要设立兽医技术机构需再作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和有关方面研究后将初审稿中的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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