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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作者:康大夫来源:猪e网时间:2013-02-20 15:28点击:

  第十二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可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报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基地;教学科研机构可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企业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服务创新型和技术创新型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和服务创新型基地。

  第十三条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农业信息化行政管理体系要健全,落实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制,成立了农业农村信息化统筹协调机构,设有农业农村信息化专项,且资金规模占本区域农业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均衡发展。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农业各行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生产过程、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至少在本区域的两个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且应用比重超过10%,有效支撑了本区域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并在应用模式、推广策略及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等方面积累了成熟及可供推广的经验。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要在推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农产品加工流通经营方式、促进农民增收、质量安全和农产品产销衔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在本区域范围培育出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手段开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经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其中,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至少培育20家,地(市)级至少培育8家,县级至少培育3家。

  申报政务应用型基地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围绕信息采集、指挥调度、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农业部门的行政职责,构建业务信息系统,覆盖本级政务业务范围或所属政府部门60%以上,有效提升农业行政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原则上所在地人民政府已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的,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不能重复申报。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要建有省、地、县、乡、村五级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组建了覆盖农业全行业的专家队伍,农业信息资源体系比较完善,农业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建立了全省统一的“三农”信息服务平台。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和短彩信服务在本区域内无盲区覆盖,且提供24小时服务、8小时人工服务,年提供有效信息服务百万人次以上。要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热线人工值守制度,省级热线坐席数10个以上,全省范围联动专家要达到每县5人以上。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的地(市)、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参照省级申报条件适当降低标准。

  第十五条教学科研机构申报技术创新型基地,应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不低于30%,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项目,相关技术成果在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有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有关企业申报各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生产应用型基地要在本企业相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不低于3年,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应具备较为完整、设计科学的农产品交易信息系统且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组织农产品销售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备自我盈利能力,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其中,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5年,要建有电子结算、批发市场信息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促进农产品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相关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定时发布农产品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产销衔接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申报主体应为负责电子商务网站运营法人单位,平台投入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在减少农产品交易环节、增加农民收入、农资或日用品直销入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年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品配送、货款支付、质量控制、信用管理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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