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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作者:康大夫来源:猪e网时间:2013-02-20 15:28点击: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可视情况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凡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由农业部批准认定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已获得农业部农村信息化示范单位或省级单位授予的相关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资格的单位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结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方向和重点,农业部负责指导示范基地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在资金和项目上优先予以安排;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发展,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设和培育计划。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及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管理,并定期对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考核;农业部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开展不定期的抽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示范基地要爱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称号,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称号,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

  (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有欺瞒行为的;

  (二)不再具备引领示范作用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利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从事与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无关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各示范基地有义务按要求提供相关建设进度数据和情况,并向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部提交年度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

  县(市、区)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申报书

  申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类型:

  年月日

  填报说明

  一、依据《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编制本申报书,并提供辅证材料。

  二、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和辅证材料。

  三、申报材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辅证材料须盖骑缝章)。以地、县级政府为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须经当地政府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以农民合作社为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农业部。

  五、申报书电子版可从农业部门户网站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子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网址:http://www.scs.moa.gov.

  

 

  附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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