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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问题制约动物检疫工作

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15:02点击:

河南省濮阳市动物检疫站 谷召榜;郭素玲;景照晃

     多年来,各级畜牧部门制定措施,壮大队伍,开展监督稽查等,对动物检疫工作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但出现的问题也不少,乱收费、不检疫收费、给病畜出证、检疫承包等,产地和屠宰检疫率偏低现象没有得到彻底扭转,致使一些疫病没有得到有效净化,畜禽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出现这些问题,人们往往怪罪队伍素质低。笔者认为,动物检疫工作的开展主要受以下四大问题制约:“两费”制约
  经费不足制约从目前来看,多数县编内检疫人员是靠工资,甚至有的吃差额,缺乏办公经费;驻乡检疫员实际上是乡兽医站人员,多为自收自支。为此,检疫员不得不认真考虑自己的生计问题,检疫单位不得不认真考虑人员工资和业务支出问题,不得不创收,以费养人。导致检疫工作与效益挂钩,收取检疫费的多少成了评价一个人工作能力、工作力度、工作成绩的标准,偏离了检疫工作的真正目的,不检疫收费、买卖检疫证明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不正当“竞争”,县与县、乡与乡之间互相降低收费,异地出证,有的还为检疫地盘相互争斗,造成检疫费严重流失。开展督查办案多是为罚款而罚款,不能从根本上铲除违法现象,致使一些违法经营户成了“惯犯”等,使本来难搞的动物检疫工作雪上加霜。由于经费少,收入少,很大一部分驻乡检疫员兼职从事防疫、治疗和兽药经营等活动;由于基层检疫人员待遇低,工作辛苦,专业院校毕业生不愿去,疫病诊断技术较高人员不愿干,而县站本身编制有限,又进不来,新鲜血液得不到及时补充。
  检疫收费制约多年来,为逃费而逃检,为拒费而拒检,已经成了制约动物检疫工作的一大难题。为制止逃检、拒检现象发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不增加检疫力量,成立稽查队来重点打击逃检、拒检现象,查处少交或不交检疫费现象。本来一个人能干完的活,为了收费到位,不得不增加到3个人去完成,而人员的增加,又增加了检疫开支,造成检疫人员的工作量与其检疫收入极不相称。
  环境条件制约一是饲养环境制约。农村散养畜禽,由于交通不便,收费少,收费难,是制约产地检疫的一个大难题。二是地理环境制约。平原地带,交通四通八达,虽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违法调运户也能绕道而行。三是加工环境制约。病死畜禽收购点多选择在郊区、乡村较隐蔽的地方,加工形式多样,稽查难度很大。四是社会环境制约。由于部分群众防疫意识淡薄,对病死畜禽加工视而不见,有的为图便宜,购买未经检疫肉品,给违法活动留下了经营空间。五是执法环境制约。有的地方部门间协作不密切,仅凭检疫部门孤军作战。有的地方相邻县、市之间联防协作不强,违法经营户一旦逃出县境就无能为力了。
  手段制约一是法制手段制约。如《动物防疫法》对逃检等违法现象的处罚规定太轻,起不到震慑作用,对私屠滥宰、未经审批引进种蛋等没有处罚规定,影响了检疫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强制手段制约。对同意检疫拒交或少交检疫费现象缺乏强制手段,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相关物品缺乏扣压依据等。三是监督手段制约。除省政府批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外,其它检疫执法人员均不能上路检查,使违法调运有了可乘之机。四是检疫手段制约。多数县实验室设备不完善,没有开展工作。县级以下的屠宰点和市场、检疫基本上是靠感官,检疫质量难以保证。
  行政规定制约一是产地检疫规定到场到户,对散养来说,就是检疫力量再增加一倍也很难完成。随着规模养殖和批量销售增多,产地检疫一畜一证已不适应检疫工作要求。二是生猪屠宰场(点)由商业部门定,未经定点或定点屠宰瘫痪后,就无法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又没有检疫部门查处私屠滥宰的规定,检疫工作非常被动。且其它畜禽均未实行定点屠宰,检疫员没有能力和时间到千家万户去实施屠宰检疫,只能到市场进行肉品检疫,这又不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且检疫率和检疫质量都无法保证。三是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到企业检查必须由政府批准,为保护龙头企业,规定不让收取或低标准收取检疫费等。
  建议高投入,低收费两者要同时进行,其原则是对检疫员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工资、办公和监督办案所需经费,添置必要的检验设备,以提高检疫执法手段。如果像北京那样,仅一个地方取消检疫收费,更易造成异地逃检。如果全部免费检疫,会出现多干多支,形成检疫惰性,不利于工作开展,所以应全国统一低标准收费。降至经营户认为不值得逃检为准,如对生猪检疫降至0.5元/头以下,禽降至0.02元/只等,促进主动报检,在逃检、拒检问题上就节省了人力和财力,动物检疫执法人员可集中力量查堵病死畜禽。检疫率就会有一个很大提高,病死畜禽经营就会得到有效遏制。同时,由于检疫员与经营户没有了利益关系,执法就会严格,检疫质量就会得到保证。消费者利益将会得到有效保护,动物疫病将会得到有效控制,畜牧业发展将会得到快速推进,才能真正做到为“三农”服务,社会效益非常巨大,增加这部分投入还是非常值得的。
  完善法规对《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尽快修改,处罚的幅度增加,范围要扩大,以便于执法,利于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为原则。对产地检疫规定要做适当调整,检疫员只对出县境动物实施检疫,在县境内流通的凭执业兽医出具的健康证明,这样,检疫员的负担就会得到大大减轻。对牛、羊、禽等畜禽要尽快出台屠宰规定,制定屠宰检疫程序,以便检疫员操作。对检疫工作要垂直管理,以便工作统一行动,协调一致,防止政出多门和不正当竞争现象发生;排除地方干扰,减少相互扯皮、互相干扰等问题。
  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检疫执法工作检疫队伍要强化,人员职责要细化,责任追究要严肃。检疫实施要做到把关严格化,操作程序化;检疫执法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三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处罚力度要加大,能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追究;部门间、地区间的配合和协作要加强,公开举报电话,对违法现象实行全方位的监控。防疫宣传要到位,加大对养殖密集地方群众的宣传力度,以提高群众防疫意识,增强社会的监督作用,使病死畜禽无藏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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