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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猪抵债是自救还是侵权

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15:02点击:

    编辑同志:我和袁某合伙做生意时亏损,2004年12月底袁某退出合伙,经结算我欠他9000元钱,约定半年内还清,但由于我经营不善一直没有还上。2005年10月开始我办了一个养猪场,我答应猪出栏后卖了钱就还他。今年2月下旬的一天,袁某乘我不在养猪场之机,开着拖拉机带着两个人来到我的养猪场,抓走了我的35头猪(每头大约在一百六七十斤左右)。当天晚上我找到袁某,他拿出1500元钱给我,说是卖猪钱扣出9000元债务,这1500元是多出来的,袁某还说他这是自救行为。我的猪正在成长时期,再说这时春节刚过,也卖不上好价钱,这使我损失不小,我认为袁某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问,袁某抓猪抵债的行为是自救还是侵权?
  胡铁胡铁同志: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拿走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务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时常出现的,这种行为如果不符合自救条件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所谓自救,又称自力救济或者私力救济,是指在情况紧急的时候,依靠自己的力量,在必要限度内采取自卫或者自助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或者挽回被侵犯的权益,而给他人造成一定损害的合法行为。一般来说,自救行为要符合这么四个条件:一是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二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私力救济的限度要适当;四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救济的目的。例如,某甲乘坐某乙的车不给车费,既不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承认欠车费,也不找人担保就要离开,在这种情况下某乙强行留下某甲随身携带的一包与车费大致相当的物品即为自救行为。因为某乙如果不这么做,他的车费损失就不可挽回了,但如果他将某甲扣留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扣留大大超过车费的物品,也不属于自救行为了。以自救的条件看,袁某抓猪抵债的行为显然是不符合自救条件的,因为你欠他的债务他完全可以通过公力救济,例如通过诉讼来挽回。因此,袁某抓猪抵债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因该行为给你造成的损失你有权要求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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