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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过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

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15:02点击:

为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该决定自 2002年8月1日起施行。要求: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畜禽生产中使用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和检测工作。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对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畜禽产品实施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畜禽生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按国家已公布的违禁药物名录执行)。 三、禁止生产、经营含有违禁药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四、畜禽养殖单位和畜禽养殖户违反本决定使用违禁药物的,将给予一定的处罚,并对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有处理费用的,由养殖单位和个人承担。 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单位和畜禽养殖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违反规定的,将给予一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销售违禁药物,不得向畜禽养殖单位和畜禽养殖户销售除兽医临床治疗用药以外的违禁药物。违反规定的,将给予一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非法生产、经营违禁药物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七、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禁止在牧草、青饲料种植过程中使用对硫磷、甲拌磷、甲胺磷、久效磷、氧化乐果、克百威、涕灭威等高毒、高残留农药。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施药牧草、青饲料作无害化处理,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九、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违禁药监管失控或者产生后果的,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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