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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条例”应覆盖关外

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15:02点击:

“禽畜条例”应覆盖关外   人大代表建议扩大适用范围以加大对私宰的打击力度   本报讯 (记者李强)尽管提交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禽畜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对非法屠宰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已经大大提高(见本报昨日A36版深圳新闻),但是,在昨天上午举行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的分组审议中,有代表指出,《条例(修正案)》仍有“上升空间”,应考虑将《条例》的特区法规身份转为较大市法规身份,扩大《条例》适用的区域范围,以便将法律重拳挥至关外的宝安、龙岗两区。   在昨天上午进行的分组审议中,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国炎就《条例》修改情况作了说明。他指出,本次修改采纳了有关委员的意见,着重将检疫检验贯穿于禽畜管理的全过程,因此,相应地删除了原《条例》名称中第二次出现的“屠宰”二字,表明《修正案修改稿》所规范的检疫检验除了在屠宰过程中进行,还应包括在宰前和宰后进行的检测,通过实行全过程检疫检验,让广大市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据悉,《条例(修正案)》大大提高了处罚幅度,经修改后的法规规定:严禁购销和屠宰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及其它有害成分的禽畜,违者由执法部门处违法经营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并对非法购销的畜及其产品予以没收、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另外,《条例(修正案)》还新设了畜产品运入备案制度,以利于管理部门及时掌握畜产品进入的信息,并实施监管。   讨论中,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荣俊指出,根据调查,特区内每天消耗生猪约5000头,但是,经本市正规屠宰场屠宰及外购的生猪还不到3000头,也就是说,其余2000多头生猪都是黑道上来的。   对此现象,有代表建议,私养、私宰生猪在关外得不到有效遏制,关外成为黑猪的主要来源地,这种状况与目前关外执法力度不到位有关。如果能将《条例》的特区法规身份转为较大市法规身份,可扩大《条例》适用的区域范围,并将法律重拳挥至关外的宝安、龙岗两区,对加大力度打击关外私养、私宰生猪的行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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