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字号: 大足信箱[2008]145
发布单位: 大足县政府
呈批件内容: 我是一位农民,看到猪肉价格步步高升,希望能为国家尽一份微薄之力能办一个养猪场。我家周围的土地也大量闲置,我希望透过办养猪场,能同时承包几十亩田养鱼及种其它农作物,但用以前的养殖方式成本很高,希望镇府能帮助告知办理养猪场的相关手续及联络部门,同时也希望镇府能给予技术上的协助。
另看到重庆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贴子,生猪屠宰数达到一定数量给予奖励(300-499头给予10万元奖励等),此部分是否属实(我也只是在山东网查到此内容),因我们也需这些资金做为风险投资的一种保证。如果领导看到此Mail能给我打个电话或回一下mail我将非常感谢!
办理单位: 大足县政府
办理结果: 来信反映情况,经县政府责成畜牧兽医局调查处理后,回复如下:
2008年我县将全面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8)5号文件精神,根据文件精神将对年出栏300头以上的标准化生猪规模养殖场按照不同等级标准给予补助。目前,市里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详细的建设标准、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等,可能近期会出台公示。但主要条件已经明确,就是养殖场建设必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禁止在饮用水源区、居民区及纳入城镇或工业开发规划的区域内建设养殖场,建设养殖场要和交通干线保持一定距离。建设的养猪圈舍要标准规范,适宜生猪养殖用途,并相应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等。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7] 22号)文件执行。养殖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区别不同情况扶持。(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管理生活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
发布时间: 2008-03-11 11: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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