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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生猪处理费用国家补贴

作者:李亦菲   来源:南方都市报时间:2008-06-19 11:49点击:

      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将为人民吃上“放心肉”提供更有力的保障。专家指出,修订后的新“条例”相对旧“条例”主要有三大亮点。

  擅自屠宰将受重罚

  与以往的条例相比,新条例完善了三大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二是严格生猪定点屠宰设置管理。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等相关部门审查后报省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统一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加大了对违反“条例”活动的打击力度,如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最高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可设小型生猪屠宰场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今后除农民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受限制外,所有进入市场的生猪均将被纳入监管范围。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这意味着从今年8月开始,即便在农村地区,也必须设置生猪屠宰场点。

  那么,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影响一些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人民的消费需求?对此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修订时已经考虑到这些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方便群众生活,二者不能对立起来。因此新条例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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