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财经 > 国内新闻 > 贯彻落实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之浅探
作者:邵阳县商务局来源:商务部网站时间:2008-07-10 10:06点击:次
经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商务部门作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修订后的《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尤其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条例规定的权责范围内,研究、制订具体操作管理办法,以确保修订后的条例落到实处。为此,我县根据条例精神和我县实际,特向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以下几项不成熟的意见,供参考。
一、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问题
邵阳县共有23个乡镇场,近百万人口,猪肉食品作为广大居民及日用主要食品,用量较大。目前,全县共有5个定点屠宰场,其中县城塘渡口镇2个,九公桥镇、白仓镇、黄亭市镇各1个,尚有金称市、塘田市、下花桥、谷洲、长阳铺、岩口铺、五峰铺等7个建制镇和12个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没有定点屠宰场(点),这样,既不便于广大农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又不利于加强屠宰管理、保证肉品质量,为此,年初经我县商务部门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准备在未实行定点屠宰的建制镇和个别条件较好、用肉量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选择5~7个场地建设定点屠宰场,其屠宰生猪仅限于供应本镇(乡)及未实行定点屠宰的本县临近乡镇,但鉴于修订后的条例未正式出台,且部分乡镇定点屠场改造未完全达标,故而未正式提请县政府下文。故而,提请省厅市局是否可予考虑,让各县自行确定在本县农村乡镇按一乡(镇)一点或二乡(镇)一点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厂)报市局审批,以利于加强屠宰管理,提高定点屠宰率。
二、屠宰税费问题
1、自1998年以来,猪肉价格从6元/斤提高到现在12元/斤,但一头猪的屠宰税费一直维持在1998年价格水平上,即每屠宰1头猪税费总额不超过50元,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合经济规律的。国税、地税部门不满意,因为国家税收流失了,尤其是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按每头猪120斤胴体计算,120斤×12元/斤×4%征收率,至要收增值税50元/头。按现在的实际情况,既使考虑屠宰经费的提高会影响猪肉价格的攀升,我们经多方测算,屠宰税费应考虑在80~100元/头的水平。
2、屠宰税费分配应偏重于屠宰管理和价格的调控。屠宰税费分配要重点考虑乡镇屠场的运转和市场稽查管理经费。以我县县城2个屠场为例,两屠场每天共宰猪70~80头,每天场地服务费不到700元,每月收入近2万元,如剔除用柴、用水、用电和场地租金后就已所剩无几,每个屠场4~5人的工资基本上都靠赚取屠户的猪皮差价作为补偿,屠场目前生存困难,既不利于屠场的发展,又不利于加强屠场的源头管理。而各乡镇所在地屠场生存则更加困难,按平均日宰生猪10头计算,所收屠宰场地费远远不能满意日常生产需要。同样,屠宰稽查管理经费亦远不能满足目前市场管理需要。因而屠宰税费调整迫在眉睫.。如按以上测算,屠宰税费调整为80元/头,按税费各半的原则,屠宰税费分配建议调整为:国税30元/头、地税10元/头、屠场20元/头、工商市管8元/头、检疫5元/头、屠宰稽查7元/头。
三、加强商务执法队伍建设
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其他商务部门食品、市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样,给予了商务部门较大的行政处罚权,但是目前商务部门没有专业的行政执法队伍,尤其是乡镇商务(屠宰)执法是一大空白。所以,建立专业的商务执法队伍已成为目前商务工作的当务之急,是确保商务行政监管到位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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