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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醴陵法院宣判一起病死猪肉买卖案

作者:康大夫来源:湖南日报时间:2013-12-05 11:11点击:

  【判决结果】11月21日,醴陵市人民法院一审当庭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明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袁洪波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付再满、黄起凡、唐家根亦因同样罪名被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3个月和2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放】

  袁明富与袁洪波是醴陵市枫林市人,2人系父子关系。

  2013年7月至8月12日,袁明富伙同袁洪波多次收购当地村民付再满、唐家根、黄起凡家死因不明的猪肉进行加工销售。其中,收购付再满饲养的猪2头,收购唐家根饲养的猪1头,收购黄起凡饲养的猪1头。

  2013年8月12日,袁洪波伙同“红牙及”(另案处理,在逃),从浏阳市某村民手中购买7头死因不明的猪。袁洪波和父亲袁明富在自家对上述猪进行加工时,被闻讯赶来的醴陵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警方从其家中查获猪肉、猪头、猪脚等共计742.2公斤。经检验鉴定,均为死因不明生猪及其产品。

  不久,唐家根、付再满投案自首。10月25日,醴陵市检察院以袁明富等5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将自家饲养的死因不明的猪卖给不法商贩,是否也构成犯罪?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醴陵市人民法院法官李志和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刑法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具体内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今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所以,袁明富等5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袁明富、袁洪波父子多次共同作案,依法应从重处罚。唐家根、付再满把自家病死猪卖给不法商贩,系初次犯罪,又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收购、加工、销售死因不明的猪是赚取昧心钱,理应受到法律严惩。而自家饲养的死因不明的猪也不能随便出售,否则会触犯法律,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上报责任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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