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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猪撞伤人 猪主人被罚赔偿款

作者:周剑 于绘 范木晓来源:扬子晚报时间:2014-09-26 10:15点击:

  近日,江苏盐城阜宁县法院处理了一起新奇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告刘某家的猪撞到路人,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原告顾某、杜某医药费及各种损失。

  2014年1月的一个下午,原告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带着杜某,行驶至阜宁县合利镇镇政府东500米处,被突然蹿上马路的一头肥猪撞倒在地,致原告顾某、杜某受伤,后经查证实该猪是被告刘某饲养

  原告顾某在交警处警后随即被送到阜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救治,诊断为“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至2014年1月21日出院,共用去医疗费达18678.93元。而原告杜某经治疗共用去治疗费用1995.86元。事后,原告顾某、杜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赔偿各种损失。

  阜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动物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未尽到应尽的管理和安全防护义务,致使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对其饲养行为承担责任。

  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本院调查笔录及庭审情况,可以认定,原告顾某、杜某的受伤系被告刘某饲养行为不当,在公众场所放养生猪所致,二原告的受伤与被告刘某的不当饲养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二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刘某赔偿。

责任编辑:龚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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