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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饲料添加剂被处罚 山东饲料企业告赢当地政府

作者:佚名来源:国际畜牧网时间:2015-12-26 15:42点击:

  山东益客饲料公司总经理唐守军终于终于等到了胜诉判决。

  一年前的他从新泰海纳盐业购进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用于公司生产,结果被当地盐务局以“违规购进盐产品”为由没收7500公斤、罚款3600 元。唐守军认为饲料添加剂本应由农业部门管理,盐务局无权管辖,遂于今年4月将新泰市盐务局告上法庭。

  事实证据不足,行政处罚被撤销

  根据新泰市盐业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描述,根据国务院于1996年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饲料添剂氯化钠属畜牧用盐,益客公司应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即盐业公司)购进。而海纳盐业并未取得许可证,实属违法。

  “ 依据国务院2013年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市场已经放开,不再实行专营,明确添加剂归农业 (畜牧)部门管理,盐务局无权处罚我们。”唐守军告诉记者,盐务局和盐业公司本就属于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如此越权处罚实属维护垄断利益。

  判决书显示,盐务局未提交原告所购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含量超过50%的检测报告,因此无法证实益客公司购买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就是《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盐产品,因此处罚决定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该案因被法院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足以导致被诉处罚决定被撤销,法院对适用法律问题未予以评判。

  山东省明确饲料用氯化钠归畜牧部门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禁止使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既有这一规定,为何会出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被盐务局扣押的情况呢?

  国务院颁布的两部行政法规《食盐专营管理办法》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部分地方盐业部门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纳入食盐专营范围,从而出现了地方盐务局和地方农业畜牧部门对饲料生产企业执行了不同标准的监管现象。

  基于《食盐专营办法》,盐务部门认为饲料企业用的添加剂氯化钠属畜牧用盐,适用该办法;农业部门和饲料企业则认为,企业生产所使用的氯化钠是饲料添加剂,不是盐,盐业部门无权插手。

  争论的焦点在于“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不是食盐,争议的背后是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监管权的归属问题。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管理究竟依据什么法规?哪个部门有管理权限?省畜牧兽医局饲料管理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9月30日,省编办、省法制办回函给省畜牧兽医局,明确由畜牧主管部门依法承担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

责任编辑:宋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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