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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保险如何更好为农户“御寒”

作者:佚名来源:证券之星时间:2016-04-13 09:34点击:

  养殖业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支柱,对于促进农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提高农牧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但养殖业风险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因此,加快发展养殖业等涉农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但从当前养殖业保险发展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政府对养殖业保险发展有许多的政策支持,但是完善农业保险法、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制度,从而使所有的政策支持和补贴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我国养殖业保险发展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养殖业保险不立法,就很难有效地规范市场,也无法在法制轨道上科学合理地推动养殖业保险的发展。

  存栏数量核实和标的信息采集较困难。一方面,在规模养殖场,由于场区封闭管理,保险公司人员不便进入生产区核实标的数量,造成标的数量核实不准确,增加了道德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养殖业保险标的有生命活动、生长繁殖的特殊属性,如非专业人士很难判断保险标的的生长、繁殖活动周期等,因而存在以自然淘汰的能繁母猪骗保等类似情况。另外,统计存栏量往往有时间截点,用何种方式统计补栏牲畜也没有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养殖业保险的专业人员缺乏。养殖业保险工作是需要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目前现有的模式大多是出险后保险机构人员、协办员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到现场勘查定损。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保险机构人员不太懂得养殖知识,协办员和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不太懂风险评估等保险知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养殖户的牲畜接连死亡,没有一个明确的诊断,只能死亡一例报险一例,这大大增加了工作强度。

  养殖业保险的巨灾风险转移机制不健全。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畜禽种类繁多,养殖模式又以散养户为主,因此防疫管理难度大,养殖业保险经营风险高。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养殖业巨灾风险基金,也没有对巨灾进行再次保险,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险公司面临着很大的赔偿压力。如果不及时健全巨灾风险转移机制,保险机构的许多产品也很难推向市场,影响养殖业保险的发展。

  道德风险有待进一步管控。部分农户在畜禽出险后,存在虚报、谎报、漏报或瞒报死亡畜禽数量的现象。部分养殖户防疫工作不到位,饲养管理不规范,增加了投保畜禽出险概率。当市场价值剧烈变动时,部分农户对生病畜禽施救不积极,甚至任其死亡,从而通过保险理赔获得补偿。

  针对养殖业保险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一是要完善养殖业保险的法律体系。应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和政策目标,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农业保险法,加快建立农业巨灾保险的步伐。要对养殖业保险发展中的政府义务和权限、保险机构经营目标与责任、保障范围、补贴力度、理赔依据和手段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以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养殖业保险制度,在健全的制度下发挥市场化的优势,才能使养殖业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二是要积极扩大畜禽养殖保险补贴范围。建议国家尽快将家禽养殖保险纳入补贴范围,并逐步扩大养殖保险补贴范围。目前,我国部分省市主要种植业保险品种全部获得了中央财政补贴,而品种繁多的养殖业仅有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等几个险种可获中央财政补贴。为了调动养殖农户积极性,国家应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除了前述养殖险种外,县级财政对其他养殖险种保费补贴也相应提高比例。

  三是要探索开展生猪等价格保险试点。生猪价格保险可能是防范“猪周期”的有效对策之一。生猪养殖主要面临疫病风险和市场风险。目前,疫病风险总体可防可控,养殖保险也可以化解养殖户的后顾之忧;而市场风险,养殖户(场)难以有效防范,这也是“猪周期”不断上演的重要原因。如果开展生猪价格保险,在生猪价格或养殖效益跌入低谷时,由保险公司对养殖户(场)当期出栏生猪提供损失补偿,从而稳定生猪产业。

  四是要全面推进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并把畜禽养殖保险更好地结合起来。探索建立承保、报灾、无害化处理、理赔兑付标准化操作流程,通过保险补偿调动参保农户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家畜,建议凭畜禽疫病死亡证明、无害化处理证明进行理赔,同时提供影像资料等证据,促进畜禽无害化处理常态化,确保投保畜禽死亡后实现“四不处理”,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

  五是要着力扩大畜禽养殖保险覆盖面。通过加大中央和省市财政补贴力度,进一步调动基层加快发展养殖保险的积极性。优化养殖保险条款费率,降低理赔门槛,提高理赔标准,进一步扩大风险责任覆盖范围,强化政策宣传、典型推介和保险服务,努力吸引更多养殖户参保。对连续参保未获理赔的,应建立健全费率优惠政策;对规模养殖主体,建立健全并落实财政补贴项目联动机制。

责任编辑:宋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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