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已“配种”的母猪却不见产崽
2008年8月11日,象州县寺村镇村民解某经人介绍,以2400元的价格,跟同县大乐镇的覃某购买了两头母猪,其中一头为本地母猪。该母猪已饲养4年,期间曾产过崽,并于2008年5月28日进行过人工授精。
解某将两头母猪牵回来后,精心喂养。她以为,再养一段时间,这头母猪就会产下一窝白花花的猪崽来。可40多天过去了,母猪一点动静都没有。
自己花了1200元买来的母猪,难道是一头不会产崽的母猪?解某急坏了,急忙去问覃某,对方强调说这头母猪此前产过崽,而且他已作过人工配种。
无奈,解某只好向大乐镇工商所投诉,但覃某拒绝接受调解。
畜牧部门认为母猪具有“生育”能力
解某转而向象州县畜牧水产局求助,要求鉴定母猪是否具有“生育”能力。结果很快出来了:该母猪具有繁殖能力。解某转而将覃某诉至象州县法院,要求对方退货,并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象州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将该母猪出售给解某,双方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解某认为在买卖时,双方曾有过口头约定:本地母猪已配种,在40多天后就会产崽,但母猪并未如期产崽,解某据此认为,覃某将一头不能产崽的母猪卖给她,存在欺诈行为。而覃某对此予以否认。
法院认为,从鉴定的结果来看,该母猪具有生育繁殖能力。造成母猪不能产崽的原因有多方面,并不能得出覃某提供的猪种存在瑕疵的唯一结论。况且,解某也不能提供覃某在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最后,法院作出了驳回解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审法院以证据不充分为由维持原判
解某不服,随后诉至来宾市中级法院。她认为,象州县畜牧水产局虽然鉴定该母猪具有繁殖能力,但有繁殖障碍的几点原因,未能说明是谁的责任,也不能证明她购买的母猪已经受孕,因此她提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要求。
覃某则认为,他告诉解某该母猪已人工配种有两个多月,并没有说该猪已经怀孕。解某饲养40多天未见该猪产崽,不能说明他欺骗了对方。而配种成功与否,他不敢打包票。鉴定结果也表明,该猪具有生育繁殖能力,因此他不存在欺诈行为。
今年2月12日,来宾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解某虽然提供买猪介绍者的相关证词,但该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规定,不属新证据范围,且证人未出庭作证,覃某也不同意质证,该证据和理由不充分。最后,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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