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猪价行情短信  猪e周刊  VIP专区
首页 | 技术 | 财经 | 商城 | 种猪 | 仔猪 | 兽药 | 饲料 | 器械设备 | 招聘求职 | 康大夫 | 猪猪问答 | 猪猪报价 | 猪猪论坛 | 猪友圈 | 博客 | 百科 | 导航
当前位置:主页 > 财经 > 养猪新闻 > 国内新闻 >

陕农民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时间:2009-04-01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钢 点击:   网友评论
       记者从31日召开的陕西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上了解到,陕西省财税部门推出一系列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陕西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出台的《关于财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外,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技术培训和禽、畜、水生动物的配种、疾病防治取得的应税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财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陕西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能繁母猪保费由财政负担80%,养殖户负担20%;奶牛保费由财政负担60%,养殖户负担40%。同时,陕西省还将扩大苹果保险试点范围,保费由财政与农户各负担一半。

       陕西省还将积极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今年起连续5年,陕西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建立农村信用风险统筹资金,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今年陕西省“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扩大到1000个村,每个村财政一次性补助15万元。(完)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
注册会员
图片新闻
今日热帖
热门文章  
热门日志  
推荐商品  
猪猪问答  
关于猪e网 - 广告宣传 - 意见与投诉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本网招聘 - 网址导航
©版权所有 1999-2009 中国猪网 - 猪e网 - 猪易网
业务联系: (010)82921526 82920653
京ICP证090350号 电信业务审批[2009]字第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