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省环保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重点排污单位、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饲养场、饲养小区及其他依法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量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条例》还规定,我省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环保部门应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排放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应暂停审批该单位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责任编辑:康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