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已经建成80年的水库——学仕湖水库,是长沙县高桥镇村民们生命之水,可几年来,这座水库却因为猪粪的“侵蚀”而造成水质富营养化,影响了周围受灌溉农田的耕种和蘑菇栽培。为此,周围近300位村民一纸诉状将猪场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万元巨款(本报去年6月23日曾作报道)。
今日,长沙县法院就此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鞠某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排放猪粪水等废弃物入学仕湖水库,消除继续污染的危险;赔偿原告农田损失5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14日,被告鞠某与长沙县高桥镇学仕桥村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学仕桥村的学仕湖所有湖面和湖上的田土和猪场及所有设施设备租赁给鞠经营。后鞠某在增加有关设施后雇人在该猪场养猪,存栏量一般达到1100头/年,2008年牲猪出栏量达到3600头/年。2007年-2008年期间,养猪场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养猪过程产生的猪粪便未经任何有效处理直排至学仕湖,加之少雨干旱,学仕湖库存的水量不够,因此导致学仕湖水库的水污染累积程度加大,后学仕湖水库的水又灌溉周围的农田,造成受灌溉的260余亩农田的水稻青苗倒伏,病虫害严重、结实率低,农田严重减产,部分丘块出现失收,蘑菇生产基地由于受污染水质的影响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近300位村民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鞠某立即停止侵害,停止向学仕湖水库直排养殖污水、倾倒猪粪废渣;立即清除学仕湖水库沉积的猪粪废渣并赔偿各项损失70万元(村民三年水稻减产损失32.8万元,蘑菇减产损失37.2万元)。
被告鞠某则辩称,猪粪废渣已专门处理,“且蘑菇生产基地并没有使用水库水进行灌溉,不可能给蘑菇生产造成损失,原告要求赔偿环境污染损失7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2009年6月19日长沙县法院立案受理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对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方面分歧过大,当事人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发展的同时应当兼顾周边环境。本案中,学仕湖水库的水主要用于灌溉农业,被告鞠某经营的养殖场自2005年开始将饲养的猪所排泄的粪便未经任何有效处理向学仕湖水库进行直排,该行为有长沙县环境监察大队的几次勘查记录予以证明;即使经过水库的水自净能力,至2009年12月该水库仍属劣V类水质,故能够认定被告具有污染环境的侵害行为。原告在无其他水源的情况下别无选择地选用学仕湖水库的水灌溉农田而造成禾苗倒地,结实率低,农田严重减产,部分丘块出现失收,故被告应对造成原告农田减产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额法院酌情认定合计5万元。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