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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多部农业法规及规章

时间:2008-06-10 来源: 作者: 点击:   网友评论  分享到微博
为适应入世要求,国务院日前修改了《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农业行政法规。农业部对5件部门规章制度进行了修改,同时废止了26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是记者今天从农业部了解到的。 据悉,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时的承诺,保护未披露信息,维护农业生产资料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法制办与农业部一起对《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有关未披露信息保护的内容。 为了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农业部将分别规范国内和进口兽药抽样的两个规定,即《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和《进口兽药抽样规定》进行了合并,形成了统一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统一了抽样程序、抽样标准,同时还修改了《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对外国公司在我国进行农药田间药效实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统一规范国内外公司申请农药登记程序、田间实验等。此外,农业部还废止了《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9件失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务院修改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建立了饲料安全使用规范制度。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同时修改《兽药管理条例》,建立兽药安全使用规范制度,禁止使用假兽药、伪兽药和未经批准进口的兽药;同时,要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考虑与WTO有关协议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衔接,农业部决定废止16件农业部及其原所属的动植物检疫总所发布的动植物检疫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此外,农业部还修改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取消指定经营,修改了农业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条件。修改了《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将《生物多样性公约》、《渔业法》中所确定的新制度补充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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