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猪屠宰行业中存在的矛盾再次激化。
6月19日,江西瑞金执法队长在取缔私屠滥宰点时遇害。这是继今年4月浙江玉环县命案发生以来的第三起暴力抗法事件。
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在生猪屠宰市场的整顿过程中就发生了三起恶性刑事案件。生猪屠宰市场整治形势异常严峻。
“法外”份额很高
据商务部初步估算,在每年全国的5.6亿头出栏生猪中,有3亿头是由定点屠宰厂(场)宰杀,1.5亿头属于农民自宰自食,而其余1.1亿头生猪就落入私屠滥宰的刀下。
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截止目前我国生猪屠宰管理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法规。依照其中的规定,我国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的制度。除允许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上述1.1亿头生猪的屠宰显然不在《条例》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
据商务部的相关统计,全国正规定点屠宰场生猪的平均病害检出率在4‰-6‰之间。假设所有的生猪都按规定屠宰,那么,每年大约要有200多万头病害猪需要进行无害处理。人蓄同患的疾病大概有30多种,病害猪如果进入到销售环节,会对消费者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而每年1.1亿头私屠滥宰的生猪将是影响肉品质量的重要隐患。
“定点”过滥
《条例》中规定,定点屠宰场必须达到一定的厂房、人员和设备要求。
而全国的3万家定点屠宰厂(场)中,只有近100家屠宰场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另有2000家屠宰场具有相对完善的机械化设备,实现了机械化屠宰,其余2万多家“定点”屠宰场还处于半机械化或是手工屠宰状态,有的甚至缺乏基本的检验和污水处理设备。这就造成定点屠宰场的肉品质量也不是完全有保障。
既然定点屠宰场的硬软件国家都有明确的要求,那么,不合格的屠宰场又怎么会被“定点”的呢?
业内人士指出,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由现有管理体制不合理造成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定点权的“下放”,使“定点”过多、过滥,定了点的屠宰场难于达到指定要求。定点后,企业与地方利益直接挂钩,为保护其生存,又常常导致地方封锁的产生。行业内缺乏充分的竞争,难以形成优胜劣汰,不利于整个屠宰行业水平的提高,更使老百姓日常消费的肉品难以得到质量保证。
目前,仅河北省就有1000多家“定点”屠宰场,有限的市场份额无法满足这些企业的胃口。为切实保证企业的“利益”,地方奇招百出开打“保卫战”―――有的限制外阜肉品专卖店的日销售量,有的甚至动用过防暴警察阻止外地猪肉进入。
现有定点权设置上的缺陷,使得原本为保证肉品质量而实行的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流于形式,未得到有效的执行。
权责不明监管无力
业内人士指出,管理体制不合理,影响了对生猪屠宰的管理。配套法规的滞后又进一步恶化了问题。其中,对私屠滥宰的处罚问题凸显。
私屠滥宰屡禁不止,且在取缔过程中屡屡遭到暴力反抗,除去利益的驱动,主要是执法力度不够。
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罚则的力度不够,处罚不足以影响到不法所得。《条例》中,只有1条涉及私屠滥宰的罚则。处罚标的不易鉴别,处罚力度太轻。
二是责权不明,执法队伍的建设受阻。《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私屠滥宰由地方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取缔,但处罚权则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法规赋予商务主管部门执法权限,但过于笼统的规定,没有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致使地方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从事实上承担起打击私屠滥宰的执法职能。
地方商务流通主管部门要承担执法的职能就必须要有一支有力的执法队伍。然而,从1998年以来,商务流通主管部门先后经历了3次体制改革,改革中地方流通主管部门大量萎缩。目前,全国大约有1/3的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已经公司化。在现有的地方商务流通主管部门中,大多只有1个编制的人员在负责生猪屠宰工作。而在部分接替了商务流通主管部门职能的商业公司中,很多都有屠宰场,造成“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
由于缺乏法律的正式赋权,各地重视不够,执法队伍的人员、经费没有保障,缺乏必要的装备、统一的着装。商务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者的威慑力不足。
三起暴力抗法事件,已经让人们意识到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迫切性,但更应该担心的也许是在这三名遇害人员中,竟有两名人员的尚不具有合法的执法身份。不具有执法资格,又不得不承担相应职责,尴尬的身份不解决,恐怕也难以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本报记者 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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