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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风险呼唤农业保险

时间:2008-06-10 来源: 作者: 点击:   网友评论  分享到微博

编者按:建设社会主意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增强农民收入是主线.但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由于其生产资料的特殊性,却有其明显的弱质性.在新农村建设全面展开,国家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各级政府的扶持,和有关方面的参与的形式下,却不时会出现一些不协调的现象,如近两年人们对"禽流感"的不理智的恐慌,使家禽业及其外围产业遭受巨大的损失.如何保证人民的收入?如何减轻或弥补突发时间对农民或农业企业造成的损失?对于此,已有相关专专门研究,本刊又就其一种保障方式-农业保险,就是性质意义,国内外模式和相关方面的执行表达各方专业人士的见解,为开始蓬勃起来的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一些基础知识,也为宏观决策层和微观实物界以及对农业保障又兴趣的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目的使希望能借鉴大农业的保险研究,广集真言,作一些拓展畜牧养殖保险之路的探讨.  


  一 当代中国农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风险”是指由不确定性引致的结果。所谓不确定性,指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的不完
全了解;“风险”即是这种不确定性的结果,特别是指一种不利的结果。
  作为“百业之母”的农业,与作为第二产业的工业、第三产业的服务业相比,具有明显的弱质性。因为,农业不仅与后二者一样是经济再生产的过程,而且由于它的生产资料的特殊性,它还是一个自然再生产的过程:有赖于自然条件的各种动植物、微生物有机体,在土壤、气候、雨水、光照等自然环境的参与下,不断进行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物质、能量交换、转换,从而使得生物机体不断生长、繁殖的过程。可见,农业生产对自然界有较强的依赖性。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自然的赐予,自然的生产力”。而自然界是变化无常的,这使得农业生产客观上较其他产业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表现出明显的弱质性。马克思早就说过,“农业劳动的生产率是和自然条件联系在一起的,并且由于自然条件的生产率不同,同量劳动会体现为较多或较少的产品或使用价值。”因此,农业风险的管理问题一直是风险管理专家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现阶段,中国的农业面临的风险除了各国的农业都客观面临的自然风险以外,还有中国转型期特有的诸多风险,归纳起来,中国农业目前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 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不可预测的自然因素所造成的农产品产量或质量的背离,以致经营的损失,这些自然因素包括动植物的内在变异性、气候特点的不确定性和动植物生长状况的不稳定性等等。自然风险是农业风险的重要特征,并且在一般国家的农业风险中都是最严重的部分,占有相当的份额。对农业影响最大的自然风险主要有四类:①气象灾害;②植物病、虫、草害;③动物疫病;④地球、地壳的板块运动等。我国是一个拥有960万平方公里广袤国土的大国。多样的地理条件与地形环境决定了我国农业面临着多种自然灾害:北方干旱,南方多涝,黄土高原、黄淮海地区、粤东和闽南沿海及云南中北部易发干旱,长江、珠江与黄河中下游及淮河流域则多发洪涝,风灾袭击沿海,沙灾困扰西北,霜冻对东北、华北构成威胁,而病虫害灾则遍及全国。以畜牧业为例,每年死于自然灾害的畜禽比例都在5%-25%之间。
  2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由农产品供求因素造成的价格背离而导致的收入波动。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因而对市场信号反应滞后。例如,当农产品供不应求时,价格上升带来下一轮生产的增量,但农产品的生产需要一定时间,这种时滞性使得调整后的生产计划对新的市场需求可能又不适用,加之农产品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必需品,需求弹性较小,市场容量有限,一旦供大于求,必然引起市场价格剧烈下跌,使农业生产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可见,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价格来调节农产品的生产总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市场风险。
  另外,转型期我国农业仍以家庭小规模经营为主体,这使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十分分散,市场信息也更加分散,人们难以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市场供求信息及合作者、竞争者的信息,这种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对称,使市场效率降低。尤其在组织大宗出口产品生产的时候,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机会,我国农村这种分散化生产经营的方式,很难同国外规模大、反应敏捷的农场进行平等竞争,市场风险客观存在。
  3 制度风险
  制度风险是制度在变革过程中,由于其结果的不可预见性,使制度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的可能性。转型期,由于农村原有土地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已被打破,而新的制度体系和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农业经济领域出现了一个过渡性的失衡状态,许多潜在的制度因素被激发出来,影响市场各主体的行为,制约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而形成风险。
  4 体制风险
  我国现行的农业管理体制,其政策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农产品供给短缺问题,侧重于补贴农产品的流通环节和消费者利益,对农业生产者利益支持不够,农民的负担比较重。同时,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质量标准体系、市场信息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尚不健全。所有这些体制问题都是我国农业发展必须面对的风险因素。
  5 技术风险
  包括农产品出口时的技术风险和农产品进口时的技术风险两个方面。农产品出口时的技术风险表现为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往往会受到国外较高的技术壁垒的限制。这是由我国大多数农产品技术含量低、品质不高、品种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在技术要求‘、技术标准方面很少考虑国际市场的需求等原因造成的。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为40%左右,而发达国家超过80%;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也只有30%-40%,发达国家则已达80%左右。农产品进口时的技术风险则源于引进的国外新作物、新品种科技含量高、技术要求高,而我国目前技术服务队伍和组织机构缺位、新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还未完全形成等。总之,当前我国农业经营者所面临的技术风险是很大的。
  6 资金风险
  我国目前客观存在着农户和县乡涉农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这使得他们生产资金投入不足,严重影响经济收入。
  7 信誉风险
  在我国,无论是农业生产者,还是农产品的加工者,常常不能很好地履行合同。主要表现为当交货时与签订合同时的产品价格出现了较大的差别就不愿意履行合同,或者实际交付的农产品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数量要求、质量要求和时间要求等等。所有这些市场经营信誉上的问题,都会给相关的农业生产者或农业经营者造成长远意义上的经济损失。
  8 素质风险
  劳动者的素质低,对科技含量高、技术要求高的新项目和新品种,就有可能因为看不懂和不能掌握运用相关技术、没有按技术要求进行操作或操作不当,而造成最后的效果不佳甚至损失。劳动者缺乏市场经济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面对市场就会不知所措或无法驾驭,而最终成为市场的牺牲者。素质风险已成为制约我国实施农业现代化战略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我国农业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包括自然的、社会的、个人的风险以及农业国际化后的新风险。防范化解这些风险,不仅要靠农业生产者主观的努力,还必须靠建立科学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


  二 科学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以农业保险为主体
  通常,风险管理的技术有四种基本的方法,即风险规避、损失控制、风险自留、风险转移(包括保持无害协议、成立有限公司、分散化、套期保值、保险等五种形式)等。
  中外的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真正卓有成效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必须是稳定目标与效益目标同时实现的完美结合。所谓稳定目标,即能够最大限度地稳定农业生产、农民收入和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所谓效益目标,即对农业风险的管理应取得尽可能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说,既要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又不要过分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还要有利于实现均衡的市场价格和提高农业经营管理的水平。
  据此,笔者认为,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中,农业保险应占主体地位。这是由农业保险的运作机理及其对防范化解农业风险的作用所决定的。
  “保险”,作为保险学中的一个专用术语,是从英文"insurance"翻译过来的,其英文含义是“以缴付保险费为代价来取得损失补偿”。作为一个科学意义上的概念,农业保险是针对农业风险,以种植业中的农作物和养殖业中的畜禽为保险标的,对其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引致减产或伤亡、进而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提供经济赔偿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农业保险的运作机理是:根据大数法则,依据分摊风险的互助原理,在科学测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的基础上确定保险费率,由投保主体将未来不确定的经济损失化为固定、小额的保险支出支付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表全社会农业通过逐年积累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来承担对被保险人特定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职能。其实质是一种互助合作的经济补偿制度,将本由农业经营者独自承担的全部损失后果,分散给各个投保人分担,从而提高单个农户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
  由此不难分析,农业保险对防范化解农业风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转移风险,分摊、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被喻为“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其原因,关键在于它根据大数法则,依靠精算技术,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使原来不可预测的损失,用保险费的方式固定下来;而主要由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在提足各项准备金后,通过有效的运营,又可达到资金保值增值的效果,从而有雄厚的基础为损失提供及时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所以,农业保险对防范化解农业风险的作用,首先体现在它一方面可使单个农民以较小的保险费代价把生产和经营的风险转移出来,由有共同风险的所有投保人一起承担,从而实现风险在空间与时间上的双重分散;另一方面可使农民受损时,能通过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基金及时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而不致对生活、生产造成太大的影响。
  (2)防灾防损,减少全社会的损失。 灾害发生后的经济补偿,是非常重要的,但就损失而言,终究是无法挽回的。因此,防止灾害的发生,减少全社会的损失,比灾后的补救更有意义。保险,显然具有防灾防损的优势。因为保险的机理决定了保险人的工作性质,而保险人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它拥有大量的灾害事故的损失资料,对灾害原因有确切的分析和结论,不断积累着丰富的防灾防损经验。作为保险的重要职能之一,防灾防损工作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现代农业保险从减少社会财富损失的高度出发,很注重在保险条款办法、费率规章、赔款处理、安全、优待等方面,处处贯彻防灾精神,藉以提高参保农户和农业企业防灾防损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同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精神,保险公司有权利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进行检查,开展咨询,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整改,消除隐患;并有从保费收人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防灾基金,用以资助防灾科学研究,增添防灾设施,加强社会防灾力量的义务。
  而国家灾害救济作为纯粹的政府行为,明显存在着许多弊端,如:它的无偿性质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且易养成农民对政府的依赖心理;受国家财力限制,救济款只能弥补部分灾害损失;救灾资金在层层下拨的过程中有可能被挪作他用,而到不了灾民手中;灾害救济的事补偿性质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事先风险防范的需求等。
  事实上,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和经营模式,在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虽然从1982年起就恢复了农业保险,但农业保险在整体风险管理中所占的份额却一直很小。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业保险对灾害损失的赔偿额平均每年仅5.4亿元,是政府每年拨出的灾害救济费的1/3还不到。尽快扭转旧格局中过多地使用灾害救济而忽略农业保险的状况,真正确立起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灾害救济为辅,其他风险管理手段作补充的现代农业风险管理新格局,已成为我国政府及理论界关注、研究的焦点与热点之一。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第一次以党的正式文件形式将发展农业保险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予以确定下来。


  三 农业保险是WTO框架下实行农业保护的重要手段
  农业的地位及其生产自身难以克服的弱质性,决定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要对农业发展予以政府支持。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农业保护的规则主要体现在1994年4月结束的“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农业协议》中。该协议将农业国内支持政策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对生产者直接给予补贴的政策,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投入补贴等,一般称之为“黄箱政策”。另一类是对贸易没有或仅有微小的扭曲作用的政府财政支持,如农业科研、自然灾害补贴等政府支出,一般称之为“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受到协议限制,要求符合“微量允许标准”,各国按其减让承诺进行减让。“绿箱政策”则不在被限制之列,不仅不要求减让,甚至还可以增加。
  不难看出,WTO“绿箱政策”支持的重点是:通过农业补贴,促进农业增长向依靠科技进步方面转化,从而不断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力。 .
  农业保险,通过对农业生产提供必要的风险防范和灾后经济补偿,而起到保护农业生产、保障农民生活的重要作用。它不会对农业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价格造成直接明显的扭曲性影响,不会引发通货膨胀,因此符合世贸组织的《农业协议》的基本规则,属于“绿箱政策”范围。
事实上,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经济的一个关键环节,农业保险已被很多国家作为扶持和保护本国农业发展的强有力的政策工具之一,已呈现出逐步取代传统的灾害救济政策和价格保护政策的趋向。国家政府通过参与对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的支持政策,来实施农业保护,发达国家均已达到较高的水平和规模。如加拿大政府从1959年开始就在全国实施由政府组织的农作物保险,现已占全加拿大耕地面积的65%以上。农民只付保费的50%,不负担任何保险的行政业务支出,保费的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是按费率的高低递增,费率在2%-4%以内政府补贴55%,费率在4%以上政府补贴60%,农作物承保面达90%。在西欧
  一些国家如法国、瑞典、西班牙等,政府也对农民所交保险费补贴50%-80%。
笔者理解,这实际上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将国家对农业再生产发展的必要的风险投入(即各方面用于农业的风险准备资金),通过保险与被保险的责任契约,以特定的保险方式有机地整合在一起,从公平与效率两个角度发挥其补偿风险损失的作用。而这正是农业保险不受WTO《农业协议》的限制,并成为很有发展前途的农业保护方式的根本原因。


  四 转型期中国,农业保险还具有特殊的经济与政治意义
  1 经济意义
  农业保险运作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要求,能促进我国农业尽快实现商品化、现代化。具体来讲:
  (1)促进农村的法制建设。农业保险基于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经济补偿关系,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能有效防止财政救济中的优亲厚友等不公平,或不顾实情地采用平均主义等情况的发生,客观上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的法制建设。
  (2)强化农业生产者的市场经济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农业保险责任设置中的免赔额、保险金额限制等要求,有助于农民主动施行灾前灾后的风险管理措施,改变灾民“等、靠、要”财政救济的依赖心理。而农业保险“付费收益”的原则,使被保险的农民在受损后获得补偿成为一种合同性质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公平性,这不仅能帮助农民提高抗灾自救的防范能力与信心,而且能强化农业生产者的市场经济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其效果是政府直接救济无法达到的。
  (3)吸引社会资金向农业投入。我国农民收入低下,信贷地位很低,但如果农民投保了农业保险,银行就可以放心地向农民发放贷款,再无呆账坏账之忧。这就从客观上吸引了社会资金向农业的投入,从而为农业的发展铺垫厚实的物质基础。
  (4)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进程,促使农业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入WrO后,我国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但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农业的高投入、农业新科技的运用给农业生产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新的高风险,严重威胁着我国农业的发展进程。同时,我国农业产业化还属于起步阶段,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合作大多还没有找到一个比较成熟的结合形式,组织内部极不稳定,且尚无科学的符合市场规范的外部约束机制,故现有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大多抗御风险能力脆弱。实行农业保险,就可以通过合理科学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把各种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促使农业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及农业产业化进程。
  (5)为涉农产业的发展提供大量资本。由于农业保险在保费的收取和赔付上存在时间错位、数量差异,因而保险公司可将大量“闲置”资金用于投资,在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为涉农产业的发展提供大量资本支持。
  2 政治意义
  农业保险制度是一项经济政策,根据“政策超域效应原理”(政策行为除了对其所调控的利益关系领域产生效应外,还会对其他领域产生效应),除对经济领域的必然影响外,它还会对社会政治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事实上,对我国来说,农业保险制度的政治意义是巨大的。
  (1)维护社会稳定
  一国现代化过程既是经济现代化的过程,也是政治、文化现代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同步进行。“经济发展的结果加剧了不平等”,政治发展、文化发展的结果是加大了社会动员。而随着社会被广泛地动员起来,就会“降低经济不平等的合法性”(即提高了对这种不平等的认识,增加了对这种不平等的不满),并提出对收入实行更公正的分配制度的要求。显然,在这种时候,只有通过政府才能迅速改变收入的分配方式,政府必须采取适当的经济公平政策(以实现经济公平为目标的经济政策),把贫富差别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我国目前正处于现代化向纵深推进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贫富悬殊过大。据统计,国内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中,20%的人拥有80%的存款,80%的人只有20%的存款。另据非官方资料显示,中国基尼系数已达0.45,有的资料显示已超过0.6,即使按官方公布的0.37,中国的社会贫富悬殊也已接近世界公认的警戒线(基尼系数0.4)。可以说,社会公平已成为我国的重大政治问题。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家经济政策应以调控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保障社会的公平为其经济、政治利益取向。而农业保险最大的政治意义就在于维护社会稳定。
  首先,农业保险能减少人们对不确定性的担忧。购买农业保险,就是用支付确定数量、按规定需要缴纳的保险费作为代价,以换来平和的心境和转移风险的结果。这是保险所提供的最基本的服务。而保险合同约定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快速、足额的赔付,将有助于投保农户在灾难之后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进而缓解其灾后的焦虑情绪。另外,在保险条款中加入特别利益条款(如巨灾危机事件特殊利益等,以保障特殊时期农户的利益),能进一步坚定农民对政府、社会的信心。
  其次,农业保险有助于提高广大农民对社会的满意程度。由农业保险的运作机制可知,被保险人受损后从保险基金中获得的补偿,实际是全体投保人的共同经济支持。这种互助本性所决定的再分配功能的体现,类似于政府财政支出中的转移支付,即把部分资源无偿划拨给特定的群体或个人。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下,农民缴纳的保险费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款中,很大一部分直接来至国家财政拨款,这就将农业保险的财富再分配功能从只限于参加保险的对象之间,扩至整个社会:受损被保险人得到的保险赔偿金,变成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经济支持。这时,农业保险就传递着国家、社会关爱农民的讯息,有助于降低他们的反社会情绪,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农业保险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司法体系、道德规范、保险三道堤坝来保证。前两者的作用是阻止人们的机会主义等主观因素对信用链条的破坏。保险则是通过减少客观上的不可抗拒因素所导致的履约风险,来维持信用链条的正常运作。保险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通过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产品的推广而实现的。例如,当某一农产品出口企业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可能无法再正常履行出口承诺,这样的后果是,轻则影响企业未来的业务拓展,重则产生国家间的贸易冲突。法律、道德约束对此无能为力。但如果该企业投保了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通过对其进行补偿或者代替其履行承诺等来促进信用活动的执行,进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2)促进社会发展
  农业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具体来说:
  第一,农业保险有助于农业再生产的持续性、稳定性。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再生产的持续性、稳定性。投保了农业保险,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遭遇灾害事故的袭击后,便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从而保证农业生产能力恢复和顺利发展。
  第二,农业保险有助于推进改革。这主要体现在:
  ①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因为农业保险基金可以通过分散风险的形式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投资农业科技创新失败的行为进行补偿。而农业科技创新,定会带动全社会的革新进步。
  ②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但农业的高投入、高产出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利用农业保险的手段来降低农业风险,可以大大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不必受难以预料的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左右。
  ③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在目标、作用、性质等方面存在一致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开办农业保险,也就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了。
  第三,农业保险有助于农业劳动者身体素质的发展。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是人的身体素质的发展。农业劳动者是农村社会活动的主体,其身体素质通常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经济状况和医疗条件是两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当农业生产遭遇自然灾害、农产品出卖面临市场风险等情况时,农业劳动者个人收入或家庭收入就要受到威胁,甚至导致生活贫困、营养不良。但如果农业劳动者参加了农业保险,就能及时得到损失补偿,正常的营养水平也就会得以维持,医疗水准也不会降低。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农业保险无疑有益于社会发展。
  可见,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者而言,它是防范化解风险的有效工具;对国家而言,它是保护和发展农业的重要手段,是经济分配的“调节器”、农民生活的“保障线”、国家社会的“稳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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