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莞日报》12月4日报道,从2009年1月1日起,广东东莞将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养猪。仍进行生猪养殖活动的场所发现一个、清理一个、查处一个。
东莞市为何禁止养猪?据东莞市市长李毓全介绍说,是因为东莞现有75万头生猪带来的污染排放量,就相当于450万人口的污染排放量,“75万头生猪每日造成130多万吨的污水,按照现在每吨8毛钱的污水处理费计算,一天需要105万污水处理费,一年就是4.1亿元,平均下来,每头生猪需要547元。但现在的情况是,一头猪纯赚547元也不容易。从生产发展来看,养猪并不划算。”
其实,东莞禁止养猪的理由在其他地方也同样成立。既然东莞可以通过下政令的方式禁止养猪,其他地方的政府显然也可以以同样的理由、采取同样的方式禁止当地养猪。如果全国各地都禁止养猪的话(如果东莞这么做了,那么在理论上是绝对有可能的),如此一来,国人将无法再吃到猪肉。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充分的企业经营生产自由,是市场经济有别于以往计划经济的基本特征。政府的公共权力对市场尽量少干预,让企业尽量由自己选择自己的生产方式、经营品种,成了整个社会的共识。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禁止本地某一产业的发展,事实上是将公权介入到了原本可以自主调整的市场经济当中。
对于养猪是否划算,养猪者自有一本账可算,不用政府帮助算,若养猪真是不划算,不用政府伸手,根据市场规律,养猪者也会主动退养的。如果政府认为养猪会对环境产生污染,那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设定养猪的环保门槛,由养殖者决定是否继续养猪的取舍,而不应采用政令的方式禁养。必须承认,用政令插手市场,往往是为了管理方便的懒政做法,是在把管理上升为目的。遗憾的是,把管理方便提升为目的,已成为我国不少地方政府存在的通病。
政府下达禁止养猪这样的政令,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公共权力的滥用,因为我们国家包括行政许可法在内的任何法律,都没有授权政府有下达此类禁令的权力,对于公权而言,“法无授权不可行”是基本行政准则。(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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