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征收中问题
1、群众对征收土地政策、补偿安置办法知之不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法律赋予国家有强制征地权,但在“公共利益需要“旗号下,谁能说清哪些是公共利益呢?实际上一些地方各种名目繁多的圈地,低征高售,以地生财,美其名曰是公共利益设施,行的是酒楼别墅建设。为了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让群众知晓。然而一些农民群众对征收土地政策知之不多。从另一方面,基层一些地方以为“农民知道得越多,工作越难开展”,“群众得了法,干部没办法”,对征地政策进行截留。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农民完全处于被动,从土地征收至始至终其过程都是用地单位说了算。如果有了农民问起,一推了之。农民对征地政策懵懂,对征地中自己应尽义务不清,同时也影响了政府依法建设。
2、土地权属不清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是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确定,法律规定不详,对集体土地确权权难以“对号入座”。在农村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的生产队划地建立乡村集体林场,只消给生产队队长两包烟或请一顿饭就能划一大片土地,但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权属无凭证;集体水面权属不清,自然村与村、农户产生纠葛;农村宅基地四至不清,在征用时相邻双方指界时,平日里和睦相处的邻里容易发生口舌之争,甚至为蝇头小利而拳拳相见。
3、土地补偿费用不高
我国征地补偿是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产值倍数计算,是对农民原有土地从事农业收益补偿。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农民依赖土地种植,有一部分收入,基本维持自家粮食自给。据笔者调查:农民1亩田每年耕作按“一季稻一季油菜”计算收入,首先是投入帐:种子25斤/亩,种子需70元;肥料400斤,需要200元;治虫打药水需要100元,机耕、收割费用100元,收入帐:稻子1000斤/亩,市场价格70元/担,收入700元;油菜300斤/亩,收入300元;除去各项成本,正常年景目前农民每亩田每年净收入为500元左右。一旦被征用,意味着将失去生存根基。目前农村不少地方,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为1亩左右。在农田收益低,农民对农田关爱偏低,如今农民视农田为“香饽饽”,种田的积极性史无前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赋予每个村集体成员公平的承包权,巩固了家庭承包制度。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对农业反哺政策出台,减免农业税、发放良种补贴等,农民喜上眉梢,种田积极性高涨。农民更是视承包地为“饭碗田”、“命根子”。目前农村出现征地难的另一个成因则是,现行的安置途径主要是货币安置,一亩田几千元,一次性货币安置最明显的缺陷是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来源;同时我国农村社保体制未建立,土地对农民具有重要的社保功能。依据公平与效率原则。政府从农民手中拿走土地,就应按土地的市场价格支付农民相应交易价格金。因为土地是农民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农民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生存成本加大,成为“三无”人员。然而农民所得到的补偿少。目前,征用农地每亩补偿不到1万元,按人均1亩地计算,实际上在农村一些地方人均不足1亩耕地。以一家三口3亩地为例,该户补偿不足3万元。补偿费是今后农民子女上学、生病救治等开支全部。征地后,农民的生存成本加大,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家庭生计将是入不敷出。应该说根据1998年修定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补偿仍然继承了以前的思路,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三项,提高了补偿的总产值倍数。目前农地征用标准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标准。但目前农业由传统迈入现代,土地年值也大幅提高。征地费及安置也要“与时俱进”,以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征地难,其问题实质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地是不可不征的,但能否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4、拆迁安置分配中不公
拆迁安置分配是农村土地征收环节关注热点。千百年来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土地款问题是土地征收中“漩涡”,各种矛盾的交点。在农村一些乡村干部只讲情面,不讲社会公理,致使分配不公。嫁城女、离婚妇女、招亲上门女婿等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未分配到。安置时可以享受的未安置,而一些与干部沾亲带故的关系户却安置,一户数套房子,在群众中造成极大有反响。事实上。拆迁安置分配中不公正现象,如俗话说得那样“坛口扎得住,人嘴瞒不住”。群众平日里生活在一起,信息沟通快,不符合事实事情会不胫而走,人为加大工作难度。
5、征地工作尺度不均
一些地方农村土地被征收中不是一把尺子量到底,而是遍地开花,难以确保工作均衡。在征地丈量中,大多数由村干部带路引导进村入户。村干部有自己的朋友圈、亲戚圈,丈量时要求照顾,尺度上松点松点。同时在农村农民承包土地比较分散,受气候影响,工作间断,农民在指界时对已丈量的说没丈量,村干部在一旁明知事实真相却不挑明,工作尺度不均,造成投机取巧的及与干部沾亲带故的多占便宜。
6、乡村干部在征地中不廉
土地补偿中,乡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激化干群之间矛盾。村委会作为为群众服务的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乡村干部在土地款中有很大自主权,有的过着今朝有酒今朝醉,白条入帐,难以给群众一个满意交代。
7、乡村集体、农民自己的土地补偿款使用不善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村对巨额土地补偿款,缺乏投资理念,用于民间借贷和不合理的投资,以至血本无归,集体资产蒙受巨大损失。被征地农民领取有限土地补偿款,有的发家致富心切,投资不善,承受不了市场风险,生活陷入困境。
8、一次性货币安置不当
征地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一次性支付。从长远看,农民一旦将有限土地补偿款用完,生活上无稳定收入来源,生存空间举步维艰。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为啥不愿意呢?是农民自己甘心当一辈子农民?答案是否定的。而是现行征地安置补偿上弊端。有地心落地,无地不定心。农民土地被征,犹如工人失业,城市工厂倒闭,工人失业,企业工人可以拿低保等,农民失去土地未能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土地上的收入虽是微薄,对众多农民家庭来说不是家庭最主要收入构成。但农民失地如工人失人失业,从农业上剥离,生存空间狭窄,重新择业,谈何容易,对于农村4050人员(即四十、五十岁),上有老,下有小,每月开支不得了。农村家庭培养子女上学,一个大学生是一幢楼,许多农民不堪生活重负,失去土地上最根本的生活保障对生活前景茫然和恐惧。当然给农民“国民待遇”并非让失地农民进入“保险箱”,从此衣食无忧。对失地农民而言,政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提高技能、技术培训等。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