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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09-09-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康大夫 编辑 点击:   网友评论  分享到微博

核心提示:
      中央投资25亿元,用于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以下是该规定。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GB18596-2001
国家环境保护局2001-12-28发布 2003-01-01实施


前 言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为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的发展,减少水资源浪费,本标准规定了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保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畜 禽 养 殖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规模分级 猪(头)(25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级 ≥3000 ≥100000 ≥200000 ≥200 ≥400
II 级 500≤Q<3000 15000≤Q <100000 30000≤Q <200000 100≤Q <200 200≤Q <40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11-批准 2001-12-28发布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规模分级
猪(头)(25Kg以上) 鸡(只) 牛(头)
蛋鸡 肉鸡 成年奶牛 肉牛
I 级 ≥6000 ≥200000 ≥400000 ≥400 ≥800
II 级 3000≤Q<6000 100000≤Q<200000 200000≤Q<400000 200≤Q<400 400≤Q<800
注:Q表示养殖量。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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