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010年,国家对新上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进行扶持,重点支持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关方面负责人明确,有关申报工作开始启动,到今年年底结束。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关方面负责人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财政补助方式中,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100万元(含),一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低于30万元)。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相应落实配套资金。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比例为6∶4。
财政补助扶持方式主要适用于示范带动作用强、以产品为纽带、在工商部门注册、有一定联结农户和生产基地规模、组织结构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带动作用强、开展技术改造创新、产品结构升级、污染物治理等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其中,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可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还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
财政贷款贴息扶持对象重点为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加工龙头企业。2010年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原则上60%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40%用于粮棉油糖肉大宗农产品加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立项,在2009会计年度发生并支付的利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支付的利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实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
责任编辑:骆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