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核心提示:
江苏省发布《江苏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根据资料测算,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猪粮比价约为6:1,其中市场监测项目比全国多了生猪生产总成本和生猪生产净收益两项。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农林(业)局、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
为建立我省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维护生猪生产者利益,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六部委《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持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要由政府负责同志负责,成立由价格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农业、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的应急领导小组,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机制,切实有效做好各项生猪市场调控工作。
二、强化监测监管。各地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意见和调控措施。完善生猪市场动态监测体系,建全预警预报制度,必要时可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职能分工,加强生猪市场的监管,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相关情况。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实施细则》和本地区的实施意见,稳定生猪户(场)的预期,引导生猪市场健康发展。要在当地政府网站建立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饲料价格、仔猪价格、白条肉出厂价格和生猪屠宰量、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等信息,引导生猪养殖结构调整。
四、各地要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和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经费,保证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江苏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