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和海关总署12月4日联合发布2009年第110号公告,全文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责任编辑:刘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