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1.2.3 所有 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 II 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 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 定义
2.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
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 废渣
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2.4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5 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2.6 最高允许排水量
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 技术内容
本标准按水污染物、废渣和恶臭气体的排放分为以下三部分。
3.1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1.1畜禽养殖业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3.1.2 标准适用规模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表3、表4和表5的规定。
表3: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 猪 (m3/百头·天) | 鸡 (m3/千只·天) | 牛 (m3/百头·天) | |||
季节 | 冬季 | 夏季 | 冬季 | 夏季 | 冬季 | 夏季 |
标准值 | 2.5 | 3.5 | 0.8 | 1.2 | 20 | 30 |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4: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 猪 (m3/百头·天) | 鸡 (m3/千只·天) | 牛 (m3/百头·天) | |||
季节 | 冬季 | 夏季 | 冬季 | 夏季 | 冬季 | 夏季 |
标准值 | 1.2 | 1.8 | 0.5 | 0.7 | 17 | 20 |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控制项目 |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 化学需 氧量 (mg/l) | 悬浮物 (mg/l) | 氨氮 (mg/l) | 总磷 (以P计) (mg/l) | 粪大肠菌群数 (个/ml) | 蛔虫卵 (个/l) |
标准值 | 150 | 400 | 200 | 80 | 8.0 | 10000 | 2.0 |
责任编辑:陈静